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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讨袁学金案——法律必须在公众的愤怒面前保持尊严_西风微凉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22
摘要:按照一审法院的理解,“公平正义是社会的公平正义,不是被告人一个人的公平正义;人民群众是宏观的,整体的。法院的判决应承担起塑造和引领社会风尚的职能。”看字面意思,法院似乎是将被告人的公平等同于人民群众

   按照一审法院的理解,“公平正义是社会的公平正义,不是被告人一个人的公平正义;人民群众是宏观的,整体的。法院的判决应承担起塑造和引领社会风尚的职能。”看字面意思,法院似乎是将被告人的公平等同于人民群众公平的对立面。即便真如法院所说,群众的利益大于个人的利益。但适用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为什么会触犯人民群众的利益呢?难道所谓的群众的公平就是要违背刑事诉讼原则对被告人施以重刑?群众的公平就是要建立在对被告人不公平上吗?如果是这样,那这样的公平是不是显得太血腥了一点呢?

    而且笔者认为,法院的这种理解纯粹是混淆概念。法院这段裁判理由存在一个逻辑前提,即人民群众是希望对被告人重判的,所以法院才会得出对被告人公平意味着人民群众不公平这种荒谬的结论。但从实质来看,法院所指的“群众的公平”并非公平,而是指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尤其是被害人亲属渴望严惩凶手的情感。只有这样理解法院的这段裁判理由,才能合理解释为什么适用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会同人民群众的“公平”对立。其次,法院认为“两位陪审员的意见,惩恶扬善,程序正当,极大可能与客观事实一致,可为社会广泛接受。”从这段话可以看出,法院也意识到不能排除受害人在到达医院时已经死亡的可能,但认为对被告人作出故意杀人罪的认定,能得到群众舆论的支持,能平息受害人家属的愤怒,所以不惜用“极大可能与客观事实一致”的模糊概念来代替“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证明标准。

  结合上面的分析,认定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该是符合刑诉法的精神的。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是不正确的。这一类判决之所以出现,首先是是因为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的原则在我国并没有得到严格贯彻,部分司法人员还是固守传统的重刑思路,过分重视判决的社会效果,而忽视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其次,部分司法人员的角色定位也存在错误。

    从法院的判决理由来看,法官是把自己当作一名官员,而非法律人员。著名学者王泽鉴先生说过:作为一个法律人,应从法律的立场去思考问题,避免个人主观的价值判断以及未受节制的衡平思想。法官把自己当成一名官员,首先关注的肯定是如何迎合“选民”的意愿;而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员,首先应该要做的就是要维护法律的尊严。最后,为了实现判决的社会效果,不惜让法律的正义向舆情屈服,这并不是什么高明之策,也不符合依法治国的精神。从长远来看,其必然毒害国民的法制意识,而且这种毒害是无穷的。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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