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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昂斯论惩罚的辩护(之二):作为有用的惩罚_四友杂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四友杂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21
摘要:这种回答有两个问题。第一,效用主义者承诺的不是遵守效用主义立法者偏好的规则,而是按照效用主义根据作出的决策。惩罚的效用主义体系限制其选择,他不愿来破坏这些规则,只是因为害怕 167 破坏遵从它们的可欲后果

这种回答有两个问题。第一,效用主义者承诺的不是遵守效用主义立法者偏好的规则,而是按照效用主义根据作出的决策。惩罚的效用主义体系限制其选择,他不愿来破坏这些规则,只是因为害怕167破坏遵从它们的可欲后果。但是他对于这些规则并没有更强的承诺。只有通过限定这一理论,把效用主义决策限制在立法层次上,效用主义才能避免这一点。但这样做的意义是,无限制的效用主义在道德上是可反对的,从而承认反驳的意义。第二,如果冤枉无辜者是错误的,其错也不在于这样做是反效率的。效用主义者即使得到了正确的结论,也是出于错误的理由。如同其他地方一样,其理论在此宣称给予的充其量也只是部分道理。

摘自莱昂斯:《伦理学与法治》,第5章,“作为有用的惩罚”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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