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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讲义(五)违法建设及其处理_龙口刘建昆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13
摘要:一、 违法建设的定义和范围 违法建设是一种违法行为。一般来说,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各种建设活动,都称为违法建设。 违法擅自营建行为的物质后果结果即属于违法建筑或违章建筑。 目前理论界对于违法建设和违章建筑的研究不多,

一、违法建设的定义和范围

违法建设是一种违法行为。一般来说,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各种建设活动,都称为违法建设。

违法擅自营建行为的物质后果结果即属于违法建筑或违章建筑。

目前理论界对于违法建设和违章建筑的研究不多,理论上比较混乱,多采取列举式。但是这不能穷尽违法建设的类型,达不到理论上的圆满。

我们认为,应当从违法建设侵害的法律利益着眼进行分析。

按照违法建设行为侵害的法律利益我们城市管理执法常见的违法建筑情况,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一)城市规划区,违反土地法规的违法建设。

此种违法侵犯的是公物的所有权、管理权以及公物承载的其他社会利益,目前主要是根据公物性质,依据《土地管理法》《水利法》《森林法》《草原法》《公路法》等具体的公物法规,由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加以管理。海岸线和滩涂等国家所有权的公物也在其列。

(二)城市规划控制区,违反了禁止、限制建设的规定。

控制性规划是一种土地分区制度,兼有对重要公物如道路进行提前谋划的性质,在法国,“上面已有建筑物和围墙的土地,所有权的移转只在建筑物由于不论任何原因而被摧毁的时候才发生(倒塌或拆除后不能重建)。对于这类土地,划界计划立即发生另一种效果:这个不动产因划界而负担一种衰退的役权(servitude de reculement)。就是说,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者对于建筑物只能维持,不能加固以延长其存在的期间。在建筑物因衰退而摧毁,或因衰退造成危险,由行政机关命令摧毁时,该不动产成为光地,自动地成为道路(公物)的一个部分。不动产所有者,只能取得光地的补偿金。如果行政机关急需进行道路改建,或者不动产所有者愿意趁早转让时,行政机关和所有者可以协商移转所有权,或由行政机关采取公用征收方式取得所有权。”

  那么这种“衰退的役权”是什么性质呢?在法国法上,公共道路的划界分为三种,即不产生变动的划界,缩小道路的划界,扩大道路的划界。三种划界的法律效果不同,“衰退的役权”则只适用于扩大公共道路的划界。“划界计划对于包括在扩张范围内的不动产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果。”然而,由于扩张的划界并非立即执行占有,而是一种计划,其真正实施可能还一段时间,被划入的不动产在这段时间内仅得以维持其衰退,不得加固,更无论新建。

可见,所谓“划界计划”,相当于日本行政法上的“预定公物”制度,而“衰退的役权”则是一种预定公物的保护和管制措施,性质上类似我国台湾地区“公共设施保留地”制度以及我国“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制度中的建筑管制,其目的是减少公共设施将来在建设和提供公用过程中的妨碍,降低行政成本。

(三)城市规划待建区,违反禁止、限制建设的规定形成违法建设。

待开发区,就是修建性、详细性规划已经制定完成并且经过法定程序(如公示)生效,已经确定即将进行城市开发建设,但是尚未实施的的地块,这种情况下违章建筑侵害的主要是开发商的利益。我国大陆没有这种方面的专门规定,。在台湾,经公告即将开发的地块,执行“新订、扩大变更都市计划禁建期间的建筑管制”程序。

(四)城市规划建成区,违反旧城改造中的禁建限建形成的违法建设。

台湾地区《都市更新条例》第24条规定“更新地区划定后,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视实际需要,公告禁止更新地区范围内建筑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采取土石或变更地形。但不影响都市更新事业之实施者,不在此限。”“违反上述规定的“当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复原状。”《都市更新条例》第58条:“不依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复原状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停止供水、供电、封闭、强制拆除或采取恢复原状措施,费用由土地或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负担。”

(五)城市规划建设区,违反既定规划形成的违法建设。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开发商出于扩大经济利益等目的,违反生效的城市规划,而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一般由住建行政机关,依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由专业的管理部门在竣工验收之前予以处理

(六)城市建成区中的公共区域,违反相关的公共设施公物管理规定,形成的违法建筑。

侵害的主要法律利益是国家公物权,包括国家所有权、公民利用公共设施的反射利益。如《城市道路条例》《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的侵占道路类、侵占绿地类违法建筑,是城市管理中最常见的违法。这种侵占公共设施(及其用地)行政的违法建筑,主要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行政强制(行政命令),必要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时要遵守《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程序的规定。目前很少处罚,多采用行政强制。

(七)城市建成区中的私人区域,违反相关的民事法规,形成的乱搭乱建。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违法建设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侵害公民(个别或多数均可)民事权利的,适用民法。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侵害公物权的,由公物行政机关,依据公物(公共设施)保护的法规,采取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命令。排除妨碍在物权法上,一般情况下为“排除妨碍请求权”,但是并不彻底禁止排除妨碍的自力救济。行政机关以公物权人的身份,行使“排除妨碍请求权”,就是所谓的“排除妨碍命令权”;行政主体委托第三人代履行排除妨碍的行政命令,是第三人代履行;而行政主体直接实施“排除妨碍自力救济”,应理解为“排除妨碍行政强制执行”,也就是一种对物的即时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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