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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讲义(五)违法建设及其处理_龙口刘建昆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13
摘要:《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这一条款混淆了行政命令、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这几种措施,将其规定在一个条款中,对于实际工作非常不利。不建议在实际工作时适用。而且适用《城乡规划法》后,人民法院不再强制执行。对于民法、公物法规的适用并不有利。

三、违法建设执法中的一些要点

(一)案件的发现。

包括群众举报、督查、巡视、交办。巡视中发现的违法建筑要及时汇报,以便后续及时处理

(二)规范取证。

工作交办单,就是一种取证行为。相当于现场调查和勘验。考虑到工作能力和熟悉程度。已经尽可能的为大家简化。去年工作中存在不足。当事人的身份调查、现场情况必须填写清楚。必须由当事人现场签字确认。正式执法人员必须签字以显示负责。现场照片的拍摄技巧,现场录像的内容以后再讲。

(三)责令改正及其送达。

文书的制作由法制部门负责,送达由科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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