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禇健案七次延期未开庭,长时间审前羁押不合理_邓学平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邓学平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27
摘要:此文首发于《新京报》新媒体微信公众号“沸腾”。 日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决定对原浙江大学副校长褚健案进行延期审理。据悉,这是该案自2015年2月被提起公诉以来,法院第七次通知延期审理。由于褚健2013年10月19日即被刑事拘留,这意味着,褚

此文首发于《新京报》新媒体微信公众号“沸腾”。

日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决定对原浙江大学副校长褚健案进行延期审理。据悉,这是该案自2015年2月被提起公诉以来,法院第七次通知延期审理。由于褚健2013年10月19日即被刑事拘留,这意味着,褚健已经被羁押超过三年的时间还未等到法院正式开庭

褚健案发之初,传言四起,甚至有媒体称其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高校最大的腐败案”。然而,该案进入到司法程序以后却一路争议不断。尽管检方指控,褚健涉嫌犯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等众多罪名,但其本人却始终认为自己清白无辜,其聘请的辩护律师更是声称要为其做坚定的无罪辩护。而法院开庭的屡次延宕,似乎更加说明了此案的案情恐怕比想象的要更为复杂。

在实体层面,检方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褚健应否受到刑事责任追究,需要依靠司法机关根据证据和法律去做出独立的判断。而在开庭之前,由于案件证据尚处于保密状态,故社会各界的解读并无实质性意义。但在程序层面,褚健被羁押三年多尚未开庭这一现象却应当引起高度的重视和关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法定特殊情形的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根据最高法适用《刑诉法》的司法解释,检方因补充侦查申请延期审理也只能以两次为限。唯一的例外是,如果案件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那么将不再受前述审理期限的限制。不过结合相关报道来看,褚健案没有“经过最高法批准”的新闻见诸报端。而且,如果经过最高法批准的话,也没必要七次延期。而从褚健被刑事立案前已经被调查一年多来看,检方也没必要在起诉到法院之后再行补充侦查,因为检方完全可以在起诉前就延长侦查期限。也即,种种迹象都显示,褚健案的一审审理很可能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

就法律规定而言,我国实行的是无罪推定原则。这意味着,凡在法院做出生效裁判以前,即便是被羁押的被告也被推定是无罪的。而对于“被推定为无罪的人”进行长时间的羁押很显然是违背法理的。正因为如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但在实际司法过程中,这一条款很难落实到位。

近年来,被告人在审判前被长时间羁押变得越来越普遍,某种程度上比刑讯逼供危害更大、却更为隐蔽。“疑罪从挂”、“疑罪从拖”、“疑罪从延”甚至已经取代“疑罪从轻”,成为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的新的拦路虎。羁押时间越长,对被告人的精神强制就越大。大量被告人的虚假供述就是在羁押状态下被迫做出的,羁押取供已经成为许多冤假错案的重要元凶。另一方面,羁押时间越长对司法机关的绑架也越深。因为做出无罪判决的决心要更大,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司法责任也更重。

超期羁押的问题不解决,无罪推定原则就很难真正贯彻落实到位。而根治这一司法顽疾,说到底需要彻底改革现行的羁押制度,将审判前羁押从一般原则变更为少数例外。对褚健案而言,目前比法院最终会怎么判决更重要的问题是,反复延期审理、长时间审前羁押等做法是否违背了法律规定和程序正义。

责任编辑:邓学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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