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漫 有人类社会以前,继承就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人类,面对死亡这种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对自身以外能够支配的物品,总是要作出一定的处理。在死亡随时会发生的与自然抗争的初级阶段,虽然物质非常稀缺,但仍然有一定的分配与再分配规律。 进入更先进与发达的时代,继承有了特定的习惯,一些更加先进的地区也有了成文法,继承的范围也不仅仅是物质财富,还包括社会地位、荣誉甚至姓氏等非物质财富。翻开世界各地继承活动的历史,制度的多样性仿佛在漫长历史长河中的满天星斗一样绚烂。 一个文明的继承法历史,就是一个文明的历史。,当我们看到从长者继承制到长子继承制的一字之差,就能联想起“烛光斧影”的历史悬案,当我们研究幼子继承制和长子继承制的区别,就能理解为什么蒙古帝国最后必然分裂,就能理解为什么最后一次蒙古西征又被称为“长子西征”。理解了限定继承这个英国小岛上特有的制度,就可以理解《傲慢与偏见》和《唐顿庄园》这样的作品里面,主人公们费尽心机进行联姻的动机所在。在西方普遍承认唯一女性继承人继承头衔并通过联姻传递下去的文化基础上,末代东罗马帝国公主索菲娅·帕列奥罗格下嫁莫斯科大公伊凡三世才使得莫斯科可以被称为“第三罗马”。而与凯尔特继承法这种选举制度相比,奥斯曼帝国“土耳其继承法”透过的杀戮之气难以被书卷所掩盖。更不要说中国自西周以来“立嫡立长”的古训,嫡长子继承制辅以宗祧继承制度至今仍然能影响田间地头每一个中国人的意识形态。 按照唯物辩证法的观点说,每个国家民族的特性成就了千千万万种继承法,而继承法又反过来影响了国家民族的思维模式。以宗族模式下的中国为例,光是父母的叫法就有“五父十母”之说(五父包括:生父、养父、继父、义父、师父。十母包括:嫡母、继母、养母、慈母、嫁母、出母、庶母、乳母、生母、诸母(父亲兄弟的配偶,即伯母、婶母的统称。))从子女方面讲,除亲生子女外,同样也有拟制的子女和名分恩义上的子女等。按照古代礼、法,子女的称呼有以下几种:嫡子、庶子、婢生子、奸生子、嗣子、养子、义子等。这种复杂的亲属关系,既是宗祧继承的需要,也是宗祧继承的产物。而1928年《中华民国民法典》形式上废止了宗祧继承制度以后,知识分子阶层脱离旧制度束缚的要求真正落实到文案上,虽然真正意义上的社会革命数十年之后的产生,后来的结果很难说不是法律与意识形态的互相推动。 今天,我们这部用了三十多年的《继承法》也到了不得不改的地步,一些问题,特别是在法定继承领域的问题,需要回应的是社会发展客观情况,也需要回应过去立法意识形态浓厚、缺少论证的缺陷。我一直在想,在这次民法典编撰的历史节点面前,我们需要什么样的一部崭新的“民法典继承编”呢? 究竟是要去主动地总结法律运行过程中的问题,通过立法的方式加以修正,还是倾听大众的需求,做好社会习惯的记录者。在我们这样一个过去几十年飞速发展、变革的社会里,法律和大众这两个保守势力都在被飞速发展的社会前沿甩在身后的时代里,谁更保守,谁更落后,谁对谁错,都是困扰立法者的问题。不过我又仔细想了一想,这又是统一的,因为对于每一个问题的对错,在我们斟酌之前其实心中早已有了答案。所谓法律以及法律衍生出的公正,其实都是来源于我们通过学习和生活经验的积累,如果说如何把心中的正义用判决说理与法律引用的形式表现出来是法官的责任,那么把长期积累的是非判断用法律条文凝练出来就是立法者的责任了。 想通了怎么做,剩下的工作就很简单了,我想我能做的,不外乎就是把自己长期以来认识、学习社会规律的过程记录下来,把每个条文是什么、为什么的问题搞清楚,认认真真写好这份报告。 最后,我还是要感谢领导们给我这个机会去写一点东西,不管最终法律草案定稿如何,都让我获益匪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