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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规则》在改进治安法院公共服务中的作用_取法乎上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取法乎上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29
摘要:司法职员学会理事会发言 伯明翰 二 〇 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尼古拉斯·莫斯JP, 刑事程序规则委员会成员 蒋天伟 草译 非常感谢格雷厄姆·胡珀(司法职员学会主席)邀请我今晨到来,尤其是因为我除了知道要谈关于“刑事规则”之外,还不是很清楚演讲的主旨。如

司法职员学会理事会发言 伯明翰  二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尼古拉斯·莫斯JP, 刑事程序规则委员会成员

蒋天伟 草译

非常感谢格雷厄姆·胡珀(司法职员学会主席)邀请我今晨到来,尤其是因为我除了知道要谈关于“刑事规则”之外,还不是很清楚演讲的主旨。如同你们知道的,他们有大概五十五个人,因此他一直相信别把我逼得太紧。

让我再次向他和你们保证,我想要从一组法律体的角度去一般化地谈论《刑事程序规则》(以下有时简称《规则》),以及它们在治安法庭上迎接我们时所扮演的角色。这里,我主要的意思是指治安法官而不是提供专业法律意见的专业人士,该如何做得更好。但我也相信如果我在评论过程中从这五十多人中提到一些为我个人偏爱的,你们是不会介意的。

同往常一样,在这样的场合,我必须明确一点:尽管刑事程序规则委员会成员都了解我即将要表达的观点,但这些观点仍然是我个人的,当然,它们来自我作为法官的经验。

作为开始,我首先要讨论的是治安法庭是如何看待刑事程序规则的。时不时我会问自己,就我们所作所为的持续争论的跨度是否超越了法庭处理范围,成为了社会约定。或者是其他如排除风险这样的重要事项,或者至少是将注意力从“当下我们在法庭上做什么”这件最重要的事情上转移了过来?毫无疑问,刑事程序规则当然就是用来处理这些事情的。

我们的誓言描述了我们的职业功能,对所有举止的人们做到公平, 这意味着不但是对被告人公平,也要对被害人、证人和对由我们提供正义的广阔天地,做到公平。用《规则》中的话说,在主要目标中对这项义务的总结就是:要以合乎公平的方式处理刑事案件。

如果你们想要一种根本性原则,这个原则也许就是除了司法誓言本身之外,很难被击败的一项原则。追随它的《规则》规定了如何在每一起我们处理的种类广泛的案件中必须实现这一目标,不管它是刑事审判、是制定法誓证(statutory declaration)、宣判、还是在我们给出裁判理由的法定职责中(除非法庭中没有旁人),甚至在针对执行外国驾驶禁令的申诉中。

对绝大多数出现在我们面前的人来说,出庭并不是裁判地选择的结果,尤其对于证人来说,如果他们对事件的描述受到质疑,他们可能会被置于持续不断的严苛的交叉询问中。这绝不是最令人愉快的公民职责。他们都有权期待从治安法官那里得到的不仅仅是一场公正、正义的法庭仪式同样也是展现专业体现效率的审判。《规则》制定的详规告诉我们如何做到。这就是为什么我关心《规则》,它是我们处理的每一起案件的中心,因此也是我们在司法誓言中作出承诺的中心,看上去《规则》努力在我们治安法官同僚们中获得普遍认同,它为治安法官服务。

为了找到这么说的理由,我认为作一个对比会非常有意思,将上文的立场与我们每一个人与宣判导引之间相对的紧张关系做一个对比。这并不是暗示,对简易宣判的细致解读是不必要的过度。相反,这绝对是必不可少的。理解它就是理解《规则》。

《规则》是我们最接近刑事程序法典化的事物。这项工作是将主要立法、案例法和普通法中无数章节经过归集校勘后编入一卷,经过注释后形成清晰富有逻辑性的架构以满足二〇〇三年《法院法》提出的应当有既简单又表述简洁的程序规则的要求。它非常基础也非常重要。那么为什么在《规则》和导引之间存在差别呢?可能的解释是这样的:

a.判决导引存在已经有些年头现在已经是我们的司法工具箱中不可或缺的工具。《规则》出现始于不久之前的二〇〇五年。是否能建立熟悉度的重要因素是文本长度,导引能建立熟悉度而规则尚不能建立。

b. 其次,每一名治安法官都拥有属于个人的判决导引副本。尽管《规则》容易得到而且到处都提供,但未必是有属于个人的副本。

c. 每一位治安法官都直接接受了关于使用判决导引的本地训练。传统上这样做可能是因为司法学校培训材料重点落在这方面。

d.第四种可能的解释是:最近几年来,我们提到治安法官时已经使用“宣判者”。考虑到宣判对我们工作的根本意义,这样说是完全合适的。但是也许广泛使用这个术语几乎已经让它变成治安法官的同义词,起到的未意料的效果是分散了应该落在我们更广义的法庭角色上的注意力。我提议,就像《规则》中表述的那样,宣判只是案件管理责任中的一项,我们负担的案件管理的广义责任同样重要。也许是更为重要的。

e. 最后,《规则》是法律,导引本身并不是法律。也许存在一种未说出(当然也是不成文)的假设:由于《规则》是法律,而提供法律建议的专业人士依据它给出建议,因此,是他们而不是治安法官是《规则》的唯一守护者。而在宣判导引上则不是这种情况。实际上《规则》的情况也不是这样。

治安法官在司法教育上存在巨大不足,有五个可能的原因可以解释。如果说称不上不足,一定也存在两者之间的错配。当然你可能感觉到这只是《规则》在成长中痛苦的明证。那是生命长度问题。尽管如此,还是可以推想。在由于治安法官知识上的不足产生的影响与后果中,究竟哪些事物受到了实际影响?

我要通过简易审判展示的效果一点儿不令人吃惊。我将其作为明显例子是因为审前程序加上庭审本身消耗了最大量时间,同时也是因为它们涉及人数最多,也因为其结果能对被害人、证人与被告人造成戏剧性效果,包括法院开始时做好了进入程序的安排,结果却并未实际启动情况在内。

你们都知道无效庭审数字始终顽固地保持着一个不低的静态数值。让我提醒你们二〇一二至二〇一三年的主要数据,记录在案的简易庭审大约在十五万起左右,有效庭审约为七万次,也就是约百分之四十四的比例。换句话说,每月发生无效庭审刚超过二千起。那个数字并没有将那些没有按照最初决定日期进行的庭审计算在内,本该进行庭审的当天是空白(主要是临时通知取消)或者案件不成立了。

一个月二千起庭审,这是个巨大数目,包含了不合意条件的主要原因:那些所有人但能到场但是法院却没有时间在那一天审判案件情形,还有那些控诉方不能到场情形。但是加总数字并不能反映所涉及证人、被害人等个体数字,显然受影响的远远超过二千这个数字。

责任编辑:取法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