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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背锅侠:婚姻法解释里的发财致富新路子!_律事通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律事通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28
摘要:这段时间,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的争议又开始多起来。网上抗议这个法条的群体主要是一群因为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背着自己借债,因而需要与丈夫共同还债甚至因此成为老赖的女性。对此,有人调侃,婚姻法24条简直就是发家致富的新路子!而对于造成这个现象

这段时间,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的争议又开始多起来。网上抗议这个法条的群体主要是一群因为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背着自己借债,因而需要与丈夫共同还债甚至因此成为老赖的女性。对此,有人调侃,婚姻法24条简直就是发家致富的新路子!而对于造成这个现象的原因,作者莫大可提出:每次都是法律成为背锅侠,合适吗?


法律又让坏人钻了空子?

网络上最近火着这样一个新闻“他们因前配偶举债而成老赖,房子被执行,深陷债务危机,孩子成最大受害群体”,“受害人中不乏海归、教授、医生”。


最近类似的新闻挺多,陆陆续续也曝光了些案例,于是有人出来提:有关推定夫妻共同债务导致夫妻中相对无辜一方受损失的问题,法律的空子让坏人有机可乘。于是又有键盘侠出来主张废止这条款。




之前,新闻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下称“24条”)催生出一个特殊群体——他们虽已在法律上和此前的配偶结束了人身依附关系,但他们因前配偶的不当举债而深陷债务危机。


经历过共同的创伤,他们通过QQ群微信群全力做这样一件事——希望法律机关重构家庭债务承担规则,“在法律框架之下解决这个问题。”


报道中,不乏这样的案例:

1.达州陈女士被人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讨要55万债务,被一道起诉的还有他的前夫舒某,将陈女士前夫舒某和她一道告上法院,讨要55万元债务。而早在2010年1月13日,陈女士就已和舒某离婚。陈女士55万连带责任之债,源起2015年前夫舒某写的一份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中,舒某表示,他于2009年7月23日在郑某父亲处借款55万元,用于交付工程项目质保金。 庭审中,陈女士提交了一份上述工程的中标通知,该通知显示,前述工程直到2011年才中标。最终,两审法院均认定,虽陈女士已和舒某离婚5年,但由于债务形成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工程发生时间与转款无必然联系,陈女士需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重点大学毕业的王女士,2013年10月8日结婚,去年6月12日离婚。婚后,王女士努力工作和学习,相继获得了国内注册内部审计师、外企财务分析师等职业资格证书。离婚后见到法院传票她才知道,前夫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背着自己借款300多万。刚开始,王女士觉得自己不知情,也没有花借来的钱,“找位律师去代理一下就算完事。”但判决结果让她傻了眼。莆田市两级法院终审判决王女士需承担连带责任。今年10月20日,因无钱支付生效判决,王女士被法院纳入失信名单,成为“老赖”。


3.李女士是一位媒体人,供职于某央媒。早在离婚起诉时,李女士就已锁定前夫婚内出轨和家庭暴力等证据,现在却不得不面对本金高达280万的夫妻连带之债,而李女士前夫举债时间,发生于两人起诉离婚的次日。因受债务之累,李女士唯一一套住房也被查封。


4.2012年2月15日,董女士和王某结婚。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判决书记录,在婚后不到两个月时间里,王某向叶某疯狂借贷1120000元。其中最早一笔20万借债,发生于同年3月14日,此时两人的婚姻还没有满一个月。据董女士讲述,结婚两个多月后前夫王某即消失不见,至今下落不明。同年6月,她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首次离婚未获得支持,直到2014年2月20日,再次起诉后才被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董女士和王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存在了两年,但共同生活的时间可能也就两个月。判决书显示,王某向朱某举债时间为2012年2月19日,此时为两人结婚的第四天。因为这段婚姻,董女士付出了惨重代价。此后的10多起民间借贷诉讼中,董女士均被判承担连带责任,总金额在500万左右,这些借贷基本在婚后两个月内发生。婚前由父母出资,登记于董女士名下的一套价值300余万的住宅已被强制执行拍卖,因资不抵债,她也成了“老赖”。


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


对此,善于调侃的段子手,更是创作了流行的新段子,拿这条款来打趣,说这是一条发财致富的新路子。


有新闻说“她结婚两个月欠债500万!婚姻法的这个24条,吓得我不敢结婚”,这个锅眼瞅着就得法律来背了。用脚都能想得到陆陆续续得有多少人出来为了这个给恶人造了空子的法律“哀其不幸,怒其不争”了。那,恶人怎么钻的法律空子呢?


坏人从哪钻的空子?

意见、谩骂和恶搞主要是瞄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4条的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锅就是从这发来的。毕竟,是这一条直接导致裁判过程中夫妻一方背了债。


有一个有趣的现象,在各种修订法律过程中,关于婚姻法讨论提意见的数量,比关于物权法提意见数量要多的多。这也并不是物权没有婚姻关系重要,而是婚姻嘛,好像大家多多少少都能说上几句,长个脑袋就算是专家。


信息爆炸,新闻评论如今发展到几乎什么都可以拿来批评和吐槽的程度。多了新闻监督自然是好事。只是,谁来保证躲在某个角落电脑屏幕前的键盘侠心里是为了监督呢?


锅既然找到了,那就看看该谁背吧。


这个空子的锅该谁背?

说起来婚姻法中有关债权归属问题的规定,并不像键盘侠们批的那样,冤枉了一大群婚姻关系中单纯而无辜的一方。


但就法律而言,从民法体系看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应属于婚姻法的基本范畴;从婚姻法的沿革来看夫妻共同债务仅指“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从家事代理权的含义来看夫妻共同债务需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限;夫妻共同债务需以法律明定“共同清偿”为识别标准。根据法律与司法解释的关系,司法解释是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法律的解释,不可能设立新的民事基本制度。《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只能是对婚姻法的解释,并非对于夫妻财产制或债务制度的新设,该条解释中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亦应为“因夫妻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


从社会学观点看,债的发生是社会分工和生产发展的必然。债的作用之一就是通过叫做债的社会关系尽可能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率,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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