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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晖:司法法源,还是事实参考?_流浪者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边缘学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23
摘要:——《公司章程司法适用研究》序 在工业革命时代,人类在经济领域中的最大进步,或许体现为二:其一是经济技术的跨越发展,其二是管理技术的长足进步。这其中,蒸汽机的发明(科技)和法人制度(法律)的创生尤为重要。可以这样认为:它们分别是推动近代西

——《公司章程司法适用研究》序

在工业革命时代,人类在经济领域中的最大进步,或许体现为二:其一是经济技术的跨越发展,其二是管理技术的长足进步。这其中,蒸汽机的发明(科技)和法人制度(法律)的创生尤为重要。可以这样认为:它们分别是推动近代西方经济滚滚向前发展的两大车轮,同时也全方位地影响了世界经济发展的格局和局面——告别第一产业——农牧业宰制经济的时代,而进入第二产业——工商业对经济的宰制。就两者对人类经济发展的建制性影响而言,“西方法学家们认为,法人制度的发明远远大于蒸汽机发明的历史作用。”

法人制度和自然人制度一样,在制度上安排了主体独立的、自治的存在,在理念上树立了个体崇高的、神圣的地位,在实践上引导了个人行动和参与的合法性。就法人制度而言,一方面,“股份公司成为无可更改的历史事实后,法学家们通过国家立法对股份公司进行了创造性规定,确立了三项基本原则:财产独立、责任有限、诉讼中的拟制人格。”另一方面,既然公司是独立的、自治的,则只要在其权利范围之内,它便是一个拥有“主权”自决的主体,其便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自治地带。赖此,法人和自然人均取得了所谓“个体主权”的资格、地位和角色。

作为拟制主体的法人,其自治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被人称为“公司宪章”的公司章程。它不但是公司内部成员之间共识和凝聚的公共约定与规范基础,而且是公司外部之间相互区别、相互信任和相互交往的规范凭证。自然,对于因此发生的纠纷,一旦诉诸司法解决时,也是法院或者在规范层面,或者在事实层面理应关注,并力求助益于裁判的内容。但问题在于:公司章程在司法中的具体适用,究竟是作为司法法源被运用,还是作为社会事实被参考?这既决定着公司章程在司法中的地位,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的裁判结果。但对这一问题的解答,需要深入到对公司章程实质的认知中去。

作为法人的公司,既是现代法治结构中的重要内容,也是法治之内的自治存在,其所作所为,既表达着自身作为权利主体的存在事实,也实现着法律赋予它的自治使命。因此,其一切行为,举凡内部规范、生产(交易)流程、产品质量、服务方式等等,都应被纳入制度事实的范畴,并且其理应是种正式制度事实。特别是其内部规范,它不但是法律制度实践运用的结果,而且其自身还在具体地安排和结构企业的内部交往行为。因此,能否这样界定公司章程等企业内部规范的性质:对外,它是国家制度的实践运用,因此,是国家制度实现中的行为表达;对内,它是公司内部的制度规范,因此,是公司内部制度展开的前提。

在我看来,任何制度,都是如下五个要素的有机结构,即作为制度前提的规范要素、作为社会评价的理念要素、作为行动者的主体要素、作为实践方式的行为要素和作为效果反馈的监督要素。无论是宏观的国家制度,还是微观的公司内部制度,皆由这五要素所结构。可见,上述有关公司章程的两种界定,在国家制度层面,它属于实践方式——行为要素的范畴,在公司内部制度的层面,它则属于制度前提——规范要素的范畴。这样一来,一样的公司章程,就会因作用场域的不同,发挥两样的社会功能:对外,它是国家制度的实现方式,可以看作是一种社会事实;对内,它是内部制度的规范前提,可以认为是一种制度根据(事实)。

与公司章程相关的纠纷,既可能发生在公司外部,也可能发生在公司内部。无论纠纷发生在公司外部还是内部,只要其和公司章程相关,且一旦起诉到法院,则法院如何对待公司章程就是摆在其面前的必须考虑的问题。这时,如果法院仅仅把公司章程当作事实看待,则其在裁判中的作用,就只能是事实参考;倘若法院把公司章程作为规范看待,则其在裁判中的作用,就不仅起着事实的作用,而且还会辅助法律,作为司法裁判的参照性法源。那么,何种情形下法院应把公司章程视为事实,何种情形下则应把其视为法源或辅助裁判规范?我的基本观点是:在因公司章程而引起公司外部的纠纷时,法官应取向于前者;在因公司章程而引起公司内部的纠纷时,法官则应取向于后者。

摆在各位读者面前的这部《公司章程的司法适用研究》一书,强调公司章程的规范(法源)属性,并在对公司章程的此种性质辨析的基础上,紧扣法律方法理论,试图把作为具有民间规范性质的公司章程代入法律(司法)方法中,为司法裁判在法律出现意义模糊、冲突或空缺(漏洞)时,提供必要的救济方案。可见,尽管作者的行文及其对公司章程与司法关系的清理,并未符合我的上述思路,但作为一种探索,这种独辟蹊径的研究取向,自然值得肯定。至于结论是否合理,能否自圆其说,还既需要逻辑检验,也需要实践证成。

作者唐英,现为贵州民族大学教授,也是我在中南大学所指导毕业的首位博士。就学期间,其抛夫别子,独自一人坚持在长沙攻读,其刻苦程度,实为多数在职博士研究生所不及。为著此文,其试图竭力打通民法理论与民间法、法律方法以及司法理论之间的关系,其不畏艰难的刻苦探索精神,也反映在其博士论文中。只是这部书也仅仅是作者在此一领域的初步探索,是非对错,还有赖读者们、特别是法官读者们据实践所示予以评判。在本书即将付梓之际,作者期望我为其作序。尽管我近期冗务缠身,自身的作业成批成堆,但接到其来信,仍放下其它,为该书的出版匆匆赘添如上数言,但愿其对作者就此课题的后续研究有所裨益。

是为序

                                       陇右天水学士

                             20161118日序于长沙寓所

谢晖:司法法源,还是事实参考?_流浪者

责任编辑:边缘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