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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的现状分析及改善建议(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2.工会的人事制度使得工会自身缺乏独立性。多数工会领导工由上级党委或工会组织委派。这种方式极易使工会产生行政化倾向。工会干部的升迁任免受基层工会所在单位行政力量的影响,必然会加大工会沦为企业主工具和附

  2.工会的人事制度使得工会自身缺乏独立性。多数工会领导工由上级党委或工会组织委派。这种方式极易使工会产生行政化倾向。工会干部的升迁任免受基层工会所在单位行政力量的影响,必然会加大工会沦为企业主工具和附庸的可能。工会干部维护职工的利益,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的特殊保护,这也是世界大多数国家工会立法的通行做法。

  3.在工会组织内部,基层工会很难独立于上级工会而自主的开展工作。基层工会的工作不应由上级工会统一布置、分配,上级工会应着重对基层工会的工作进行协调、服务、指导,基层工会应根据其成员的基本要求和意见开展工会工作,决定自己的事务。【6】

  4.工会的责任意识有待继续明确和强化。工会的产生本身就是劳动者联合起来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选择,经过200多年历史的发展,工会的这一初衷不断地得到法律法规的确定和保护,从世界范围来看,已有许多国家将工会的此项宗旨写进法律当中并积极践行。始终坚持维护劳动者权益。在中国,《工会法》中已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是历史的进步,但在具体实践中,工会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责任意识受到多方因素的干扰,致使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更有甚者,工会站在了企、事业纯粹利益的角度上处理劳动争议问题。这明显有违工会成立的宗旨。因此,继续明确和强化工会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宗旨意识是必要的。

  (二)外部原因

  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不完善限制了工会作用的发挥。

  1.由于体制原因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及调解结果的执行都显得力量不足。

  (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不足。

  按照《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设在企业内部对本企业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的机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受企业所在地方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但同时《劳动法》第八十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由此可以看出:第一,劳动法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的规定,是一种授权性规定,而非义务性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不设立。这就导致绝大多数企业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第二、对于劳动争议调解达成协议履行的规定,其用词是“应当”,协议能否得到履行,完全依靠当事人双方在舆论约束下的自觉性,没有任何约束力,使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对调解解决争议缺乏信心。由于劳动法对劳动争议调解立法定位偏低,致使调解在争议处理实践中成为一种可有可无的程序,其作用也因此而不断弱化。【7】

  (2)现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功能发挥欠缺。

  现有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于其构造上的缺陷导致其不能有效发挥应有的作用。《劳动法》第八十条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即劳动争议调解的三方原则。但实际上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存在着严重的“后天缺陷”。即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中,根本不存在居中调解的第三人,实际是两方而不是三方。因为根据工会法的相关规定,工会是职工的代表,这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就只有两方,那么,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顷刻间就不存在了。【8】而且如前所述的原因,现实的情况是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内部,只有用人单位的代表能真正行使自己的权利,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并不能有效的行使自己的权利,使得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

  2.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设立及工作程序使得工会在仲裁环节也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照国际惯例中的“三方原则”建立的。三方代表分别是指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和政府综合经济部门等三方代表,这样三方代表就有两个方面的代表是行政机构的代表,三方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比例没有规定,实际情况是劳动行政部门所占比例最大,大多数仲裁委员会中的代表来自劳动单位,工会代表次之,最少的是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的代表。而且,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劳动行政部门内。【9】由此可以看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到劳动行政部门较大影响,工会很难发挥作用。

  综上所述,工会要充分发挥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作用,需要工会自身的完善,同时也需要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改革,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法律赋予工会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地位。

  四、提升工会在劳动争议处理中效能的几点建议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及《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想全面发挥工会在劳动争议问题处理当中的作用,需从多角度调整及改善。

  (一)端正思想认识,切实厘清重要认识问题

  首先,要充分正确认识工会的定位及重要作用。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的工会组织是重要的、不可忽视的群众组织。匈牙利工会领导人山道尔加什帕尔说过:“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如果工会不是重要的因素,只是处于为领导服务、没有可能制定政策的境地,那末,那里的社会主义就将处于严重的危险之中。”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工会实际地位的高或低,是那里的劳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实际程度的一个基本标志。【10】其次,坚持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根本宗旨。工会应该在法定的框架内,切实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个人权益。践行工会根本宗旨,进而取得劳动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在社会主义政治体系中发挥自己强有力的作用。再次,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党的领导就会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要求,就会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党的正确纲领和政策代表了无产阶级整体的、全局的、长远的、根本的利益。离开了党的政治思想领导,工会就有可能在政治上迷失方向,也就不能真正代表和捍卫劳动人民的利益。

  (二)帮助用人单位建立新的用工理念以及建立长期、稳定的用工机制

  工会要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让用人单位充分认识到职工“以厂为家的意识”的积极作用,更加懂得尊重劳动者带个企业的巨大利益。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