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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4)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接管人制度作为浮动抵押制度的一个特有程序,是浮动抵押制度得以长久发展和受欢迎的重要因素。失去接管人制度的浮动抵押无疑是不健全的,无法达到人们预期的效果。所以,我国在引入浮动抵押制度这一值得肯定的行为

  接管人制度作为浮动抵押制度的一个特有程序,是浮动抵押制度得以长久发展和受欢迎的重要因素。失去接管人制度的浮动抵押无疑是不健全的,无法达到人们预期的效果。所以,我国在引入浮动抵押制度这一值得肯定的行为的同时,不得不说留有非常大的遗憾在接管人制度上,因为我国没有引入接管人制度。在英国,接管人分为法院内指派和由债权人自己指派法院外指派。其中法院外指派是经常使用的实现债权的手段,可以使得浮动抵押权人当债权受到或可能受到威胁时,能够在第一时间指派接管人来阻止浮动抵押人自由处分抵押物的权利,从而能够最大限度的保全抵押财产,为自己的浮动抵押权的实现做好准备。

  在我国,只允许浮动抵押权人向法院申请后,审查通过后,法院可以指派财产管理人来管理。笔者认为,这种方式使得浮动抵押权人行使债权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因为,不管浮动抵押权人的主张是否得到支持,首先要做的就是,需要申请人预付相应的诉讼费用,这无形之中增加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经济负担,试想在本来资不抵债的债务人手中,胜诉后支出诉讼费用,就会缩小债权的受偿范围,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这是与债权人的愿望相悖的。如果债务能够偿还,而债务人恶意处分抵押财产,笔者认为只通过法院内的指派接管人来实现债权,结果是在申请后法院支持前,债务人已经将抵押财产挥霍的所剩无几了,毕竟审查需要一定的时间。再如果只有通过申请来实现债权,在我国经济制度还不完善,法律体系尚在规范的环境中,债权人为了尽快实现债权,不免出现腐败贿赂的不法行为。所以,接管人制度完善势在必行,引入法院外指派接管人,更有利于我国的浮动抵押权人实现债权,保护自身利益。借鉴国外的做法是必行的,因为源于英国的接管人制度,已经相对发展的科学、健全,即使法院外的指派接管人,接管人的选任也是具有专业修养的律师或会计师们,并且有相关的规范来制约接管人,所以得以顺利的实行开展。还需要建议的问题就是,接管人制度的立法归属问题,笔者认为,应借鉴英国的做法,将其规定在破产法中,理由在前文中已论述,此不赘述。

  引入接管人制度,是必须的也是紧迫的,接管程序的引入,有利于实现债权人利益,防止债务人滥用权利,防止资金流失,抑制不良行为的发生,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得经济发展有序进行。

  (六)确定浮动抵押与其他担保物权的清偿先后顺序

  在英国浮动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经历了完全优先于其他法定优先权人再到由于法定优先权人过程,转折点就是《1985破产法》颁布之后。而美国和德国是完全优先于其他法定优先权人而受偿。优先受偿的顺序关系到债权人债权能否实现,以及实现对少的问题,所以必须明确和具体,否则争议不断。

  我国《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我国物权法还未颁布之前,梁慧星教授和王利明教授都在建议稿中规定了类似的顺序。可以看出该规定还是相对来说是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但不免有些过于简单。笔者认为因对为担保企业是否清算这一时间点来区分,浮动抵押人没有清算前,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浮动抵押人清算后,法定优先权人优先受偿与浮动抵押权人,包括固定抵押;还有就是,更具意思自治原则,浮动抵押权人通过约定自愿让与优先受偿的权利时,是被允许的。

  结 语

  由于我国现有的担保种类远远不能满足实践发展的需要,许多国际上通行的担保种类,如让与担保、浮动抵押等规定,虽然我国已经引入浮动抵押制度,但是由于规定过于简单,并且基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发展的制约,使得浮动抵押制度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大大的限制了担保的融资功能,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融资需要,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故我国担保法改革的任务迫在眉睫。令人欣慰的是,学者们已经认识到这种危机,已经开始呼吁引进浮动担保制度,而且实践中也有人开始利用这种方式。但是,目前国内对此问题的研究还是比较薄弱,理论及实物界对该制度还比较陌生,所以本文通过对浮动抵押制度的概述,来发现我国对浮动抵押制度的借鉴和实施状况中,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主体规定过宽;浮动抵押物限定过窄;浮动抵押权人的权利救济不明确等缺陷和不足,从而得出对完善我国浮动抵押制度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通过缩小浮动抵押主体的范围;扩大浮动抵押标的物范围,引进接管人制度,明确浮动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顺序等建议来实现浮动抵押制度的重要意义,较好的兼顾抵押物的融资与效益双重功能,平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利益;提高动抵押人的融资能力;有效的简化抵押程序,降低抵押成本;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脚步,实现我国综合实力,提升国际地位。

  参 考 文 献

  一、 法规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实施日期:1987.01.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日期:2007.10.0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日期:1999.10.0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实施日期:1995.10.0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6]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日期:2000.12.13)

  [7] 《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日期:1994.04.15)

  [8]《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担保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日期:2002.12.06)

  二、 著作

  [1]  王仰光.动产浮动抵押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2]  彭贵.英国浮动抵押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  高圣平.担保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4]  徐冬根.浮动担保法律问题比较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

  [5]  郭明瑞.担保法(第2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6]  董学立.美国动产担保交易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7]  杨立新.物权法(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8]  薛波.元照英美法词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9]  杨立新.物权法论(第2版)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10]王利明.物权法专题研究[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

  [11]梁慧星、 陈华彬.物权法 (第2版)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2]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13]史尚宽.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14]郭洪俊.国际银团贷款中的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5]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四辑)[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6]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17]梁慧星.日本现代担保法制及其对我国制订担保法的启示.见:民商法论丛(第3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18]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物权法(草案)参考[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

  [19]菲利普·伍德.仇京春译.国际金融的法律与实践[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1.

  [20]何美欢.香港担保法(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21]李文、高翔阳等.律师涉外金融业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2]罗伯特·霍恩,海因·科茨·莱塞.楚建译.德国民商法导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三、 论文期刊类

  [1]梁慧星.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J].中国法学,2007(1).

  [2]赵德勇.浮动抵押中抵押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构建[J].社会科学家,2013.197(9).

  [3]刘文杰.浮动抵押效力休眠规则研究[J].研究生法学,2014.29(4).

  [4]王仰光.动产浮动抵押抑或特别动产集合抵押?—对我国《物权法》第181、189及196条的理解[J].法制研究,2012(11).

  [5]瞿云岭、刘耀东.论物权性强制性规范和债权合同的效力[J].现代法学,2012.5.34(3).

  [6]张圣.动产集合抵押制度及其施行[J].人民司法·应用,司法论坛,2008(11).

  [7]徐冬根、范锡琴.融资浮动担保中的限制性条款研究[J].政法论坛,2005(3).

  [8]黄宗乐.浮动担保之研究——以苏格兰法为中心[J].见:台大法学论丛,977.6(2).

  [9]刘贵祥.《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创新及审判实务面临的问题[J].法律适用,物权法专栏,2007,258(9).

  [10]彭贵.中英浮动抵押之比较[J].法律适用,物权法专栏,2008.262.263.(1)(2).

  [11]关涛.浮动抵押争议[J].法学论坛,2007.111.22.5(3).

  [12]屠肖俊.浅谈同一标的物上担保物权竞合的效力位序问题[J].法治研究,2007(12).

  [13]林苇.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及对策研究—以债权人权利保护为视角[J].政法学刊,2007.24(6).

  注释

  [①] 薛波.元照英美法词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655.

  [②] 关于各国将浮动抵押制度的不同程度发展将在后文有一定的介绍,在此不再详述。

  [③] 彭贵.英国浮动抵押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5.

  [④] 王仰光.动产浮动抵押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263.

  [⑤] 王仰光.动产浮动抵押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234.

  [⑥] 姚建宗.法哲学批判与批判的法哲学[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1):19-28.

  [⑦]王仰光.动产浮动抵押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234.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