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裁决程序。这主要牵涉的是轻微刑事案件的判决签发权有谁享有的问题。笔者认为,既然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具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无争议、判处的是较轻的刑罚等自身固有的特征,应将案件的最终裁判权及文书签发权交由独任法官享有,即由审判员担当独任法官的,由审判员对案件全权负责,不受其他因素的限制。而采取这种裁决刑事是基于两个方面:一是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本身特征决定了这类案件的简单特点,该独任法官有能力及经验应对这样的案件,不会发生裁断错误。二是由独任法官最终裁决并自行签发文书,是实现办案终身责任制的一个改革方向,同时可以省却不必要的中间环节,缩短诉讼期限,减少不必要的时间耽搁,提升审判效率,从而实现快速办理机制的最终目的。 四、结语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建立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审判工作,一项制度的生命力如何,要靠实践来最终检验。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已出台的制度正切实指导有关部门具体的司法行为。但不可否认的是,一部法律、一项制度自从出台之日就已经落后于当时的社会环境了。因此,快速办理机制要想保持其旺盛的生命力,就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发现不足,不断完善。但值得欣喜的是,该机制的设立之初紧紧围绕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设计目的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与矛盾。因此,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必然会受到国家、社会以及当事人的高度重视,这样的条件注定了该制度会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从而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积极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