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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快立、快审、快结”制度构建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研究(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4)审理期限不同。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常态情形为法院应在受理后10日内快速审结,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4)审理期限不同。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常态情形为法院应在受理后10日内快速审结,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由此可见,简易程序所需要的审理期限比快速办理机制要长的多。

  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价值意义

  通过前文所述,快速办理机制的价值意义无非两个,一个是根基即公正价值,另一个就是效率价值。

  (一)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公正价值

  法学界有一句名言:“正义从来都不会缺席,只会迟来,但迟来的正义也是非正义。”虽然适用简易或普通程序能够给予被告人更多的时间来为自己的权益进行抗辩,如果案件是疑难复杂或社会影响巨大的,较长的审理期限对确保审判公正是无可厚非的。但对于轻微简单的案件,如果其诉讼过程过于长久,即使审判结果是公正的,但其所产生的司法效益也是要大打折扣的。公诉机关、刑事被害人甚至被告人对这样的审判效率都是持有不满情绪的,就拿刑事审判结果最直接的承受人被告人来说,被告人已经认罪,收押在监只是为了等待审判结果,这样的等待是煎熬的,如果认罪与不认罪产生的司法结果相异不大,这对被告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此,简单的案件快速审结能够让被告人从等待诉讼结果的煎熬中解脱出来,从而减轻了被告人及其家人的心理负担和诉累,是一种审判方式的进步。综上,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一大价值意义就是在于能够避免诉讼时间的过分拖延,能够尽早实现法律的正义。贝卡利亚曾写到:“诉讼本身应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结束,这是因为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2)而从另一方面来看,快速办理机制也充分尊重了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是在征得其同意后方才启动的,这也充分体现了制度设计对其诉讼权利的保护,侧面凸显了程序的公正性,使得轻微刑事案件的审判更加体现公平正义。

  (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效率价值

  司法公正是审判事业的生命线,而效率就是审判工作的不竭动力。没有效率的审判必然导致审判工作无法满足当下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然而,当一个简单的案件都能久拖不决,人民群众怎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轻微案件是占有很大一部分的,而这部分案件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是构建人民群众对司法信任的基石的。因此,审理轻微刑事案件采用快速办理机制,能够省去不必要的繁琐的诉讼环节、缩短诉讼期限,提高了审判效率,从而实现更加快速审结刑事案件的目的。对司法机关而言,获得了缓解 “案多人少”的矛盾,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等诸多益处;对人群群众而言,由于其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其更为关注的是审判结果,快审、快结能够让人民群众迅速得到他们想要的结果,更能树立起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存在部分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审前羁押期间过长, 有时甚至超过所判刑期的情形,破坏了罪责一致的处罚原则,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综上所述,快速办理机制的特性,体现出了其具有效率价值的一面。

  三、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在实践中的制度构建及完善

  (一)适用案件范围

  从其定义来看,适用的案件范围自然是轻微刑事案件。但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如何定义,笔者认为是无法穷尽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传统的刑法罪名上必然会新增一些与时代接轨的罪名,轻微只是在对罪名的一个形容而已。因此,笔者认为在适用案件范围的选定上,只要把握好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并主动认罪这几个原则就足以,以不变应万变,这样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与时俱进。

  (二)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标准

  1、简易性。即要求刑事案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法律适用相对简单,控辩双方均无争议,不存疑难问题。能够让人民法院轻松的查清案件事实,快捷高效的适用法律条文做出相应的判决。因此,案件的简易性是快速办理机制的先决条件。

  2、刑罚程度。在我国目前是司法实践中,重罪也会出现案情简单的情形,但重罪的属性注定了其无法适用快速办理机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一般将被告人是否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作为重罪、轻罪的分水岭。因此,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应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的刑事案件。这样才能将快速办理机制的适用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从而体现刑罚制度的威严与庄重。

  3、被告人是否认罪及同意适用。适用快速办理机制要求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所有罪行均无异议,辩护人不作无罪辩护,并且被告人在充分知道快速办理机制的法律规定及条件,同意适用快速办理机制。这样的标准就是体现了被告人主动认罪所带来的积极司法效益,主动认罪能够给被告人带来便利,必然能够在相似案件的被告人之间形成积极的示范效应,从而普遍适用。

  4、无例外情形。制度的适用都应当具有排除选项,而这里主要是指不存在特殊的情形,即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案件本身存在不适宜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情况的案件,如职务犯罪、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等。

  (三)目前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案件范围

  制度的意义在于指导实践,虽然前文所述,在制度出台伊始,从理论上是无法穷尽适用范围的。当从目前是实践来看,能够符合上述适用标准的案件类型主要可能分为:普通交通肇事、轻微危险驾驶、过失致人轻伤、盗窃金额小、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小、寻衅滋事未造成重大影响、介绍卖淫等高频案件,均可考虑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而针对亲朋好友、邻里之间的简单纠纷所引发的刑事案件及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作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也可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虽然上述人员成为了被告人,但从中华民族传统的价值导向来说,亲情或邻里等关系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其社会危害性是较小的,如果快速化解纠纷,对维护社会的稳定具有积极是意义;并且如老人、未成年人等作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给予适当的制度倾斜,能够更加有效的帮助其改造教育,从而化解社会矛盾、提高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被告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