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的权益保障。“在改革刑事司法制度,使其达到现代化的过程中,一个最主要的挑战就是要保证在加速度司法过程的同时保证公平。”(3)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脱离公正的效率是毫无意义的、也是非常有害的。因此,设置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要避免过于强调司法效率而忽视司法公正,快速办理机制在实行过程中一定要确保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人民法院在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审理时,不仅要做到提升审判效率、解决案件多人少的矛盾,更要坚守依法、效率与公正相统一等原则。要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效率,不得忽视法律规定和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一定要在保证司法公正基础上快审、快结,坚决避免为了所谓的结案率而匆匆下判,忽视事实真相,省略必须的法律程序和法律环节,保障好案件公正的审理质量是快速办理机制必须坚守的底线。 2、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快速办理机制虽然是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但是,在强调保护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不应忽视被害人权益的充分保护。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因为缺乏参与诉讼的法律路径,没有追诉权、上诉权,其合理诉求往往容易被忽视或遗忘。在快速办理机制中,要注重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应当尽量在程序期限内促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或进行附带民事诉讼调解,能够给被害人争取到尽可能多的赔偿,达成被告人、被害人都满意的处理结果,争取被告人能够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不仅能够减轻被害人的痛苦,也能从轻处罚被告人。 (五)加强公、检、法三部门的沟通协调 刑事诉讼的完整流程涉及到公安机关侦查、检查机关审查起诉、审判机关审判三个环节,只有公、检、法三家互相沟通交流、协作配合,就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形成长期有效的机制,才能更好地实现制度的设计目的,真正提升审判效率。所以,在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时,要与建立公、检、法机关形成良好的沟通机制相配套,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重复性劳动,从而实现快立、快审、快结的目标。 (六)具体制度构建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设计包含了提升审判效率、解决“案多人少”矛盾、快速化解社会矛盾等诸多初衷。若要使这些美好的初衷都能变成现实,就必须要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进行必要的制度性重构,不断完善启动与回转程序、庭前准备程序、集中庭审与宣判程序、审判组织与裁决程序等内容。 1、启动。包括两种方式:一是检察机关建议启动。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制作专门的文书,来建议法院启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再通过法院立案部门的形式审查,直接将案件立为快速办理机制,移送业务部门;二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快速办理机制。如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认为案件符合快速办理机制适用条件的,可主动启动快速办理机制,但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如无合理的反对意见,则案件可由法院依职权启动快速办理机制。当然,不管是检察机关建议启动,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快速办理机制案件必须符合上述轻微刑事案件的标准,并且征得被告人的同意,这是快速办理机制最终启动环节中最为重要的一点,被告人不同意的不能启动; 2、回转。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发现案件不符合适用快速办理机制条件的,应该及时停止适用,转为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这主要是指对于法院立案部门将案件立为快速办理机制时,业务审判庭室发现案件存在上述不符合快速办理机制的情形,应当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的案件。承办法官可以依职权进行改变,并应在法定的期间内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公诉机关及、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3、庭前准备程序。庭前准备程序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一是简便送达,送达方式必须简单快捷,即通过口头通知、电话、短信通知等简便的方式将开庭时间、地点分别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并记录在案即可;二是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确定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不存在争议,以防止在后续的庭审中出现不适宜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情况、进行程序回转,反而降低了诉讼效率;三是拟判意见提前制作,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都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争议的案件,因此,庭前就要制作好拟判决意见,只要庭审环节未出现例外情形,均可当庭判决。 4、集中庭审程序。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无争议且可能判处的刑罚相对较轻,因此,快速办理机制的庭审程序就要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采用集中审理的庭审模式,像诉讼程序、诉讼权利的内容在庭前用书面形式告知被告人即可,庭审中就不在重复,庭审主要围绕犯罪事实真相,法律适用问题,针对所查明的事实真相、明确法律适用即可。笔者认为,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只要列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建议判处的刑罚,审判人员针对公诉机关的内容向被告人发问是否有异议,如被告人无异议即可结束庭审,其他程序都可省略,一个案件从审结耗时几分钟即可,并且对于相类似案由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一个庭审程序里同时进行审理。对于案由不同的案件,因适用的法律不同,还是应逐一进行审理,避免同庭审问,进而导致整个庭审秩序的混乱。 5、当庭集中宣判程序。首先,当庭宣判。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已制作的裁判文书模板根据庭审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后即可进行当庭宣判并当庭送达判决书,除非在宣判前出现特殊情况导致案件出现不能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应转为其他程序审理情形的。其次,集中宣判。不管轻微刑事案件是否案由相同的,只要经过庭审程序后,法庭都可以当庭进行集中宣判,集中告知享有上诉权利等。 6、审判组织。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由独任法官进行单独审判,无需组成合议庭审理。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大多数属于疑难复杂案件,特别是事实不清,证据存疑或者矛盾大、争议大的案件,而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应当是符合上述情形的标准,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明了、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无争议、仅是尚未确定案件如何量刑,这样简单的法律适用由独任法官进行审理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