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3条第2款: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碍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一)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二)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三)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四)犯罪后能够如实交代罪行,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五)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六)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七)其他没有逮捕必要的情形. 【7】朱鹏.未决羁押必要性审查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1,(12),125. 【8】[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99. 【9】朱鹏.未决羁押必要性审查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1,(12),125. 【10】朱鹏.未决羁押必要性审查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1,(12),124. 【11】叶文胜.细化流程,严格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N].检察日报,2012-3-28(010). 【12】朱鹏.未决羁押必要性审查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1,(12),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