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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权“行政化”探索(4)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执行作为一项实现权利的制度,保证其之迅速性、经济性何简易性,是民众对司法最基本的要求。 而民事执行权“外分”涉及的以下几个问题较为突出。成本问题:外分模式下,必须要打破部分现有的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以及

  执行作为一项实现权利的制度,保证其之迅速性、经济性何简易性,是民众对司法最基本的要求。 而民事执行权“外分”涉及的以下几个问题较为突出。成本问题:外分模式下,必须要打破部分现有的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运行体制,牵涉编制、人员、经费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全面铺开阻力较大,对化解执行难的效果可预知性差。效率问题:外分模式下,申请执行人实现权益的环节和部门有所增加,提高了当事人实现债权的成本,与公正高效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悖。另外,民事执行工作相较刑罚的区别是其复杂性、多变性、专业性等特征,外分后,增加了执行实施的部门和执行环节,难免会出现增加协调成本和推诿问题,同时原来体系中一些审执结合的优势也将会消失。实践问题:所有的改革必定要有一定的实践基础,只基于学术理论分析和简单的类推在实践起来必定会出现较大的漏洞。对于执行权的外分是否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等,目前没有充足的现实证据来证明。行政干预问题:执行权外分后,人民法院的裁判权要依靠司法行政机关来实现,如果不能及时有效的实现,司法权威必将受到严重挑战。特别是当前基础法院所处的政治环境,司法局作为司法行政机构,其主要功能设置还是政府的二层机构,外分后的执行权必将受行政较大的干预。

  (2)如何实现民事执行权“内分”

  所谓的民事执行权“内分”,就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对执行权进行优化、细分、重组等,核心就是将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当事人的执行异议等属于审判权范畴的内容,从执行权中分离出去,进一步科学、合理的配置执行权,法院执行机构进行内部范围的重建,参照行政机关的运行模式来管理。结合当前理论、法院机构设置、上下级法院管辖和实践经验等,笔者认为以从基层法院往上中、基层两级法院为单位进行重组改革可行性较强。

  当前,全国绝大部分的执行案件都集中在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实现这两级法院执行权改革是实现法院系统执行权改革的关键。要实现中基层法院执行权内分,首先要改革现行的执行权运行模式,改革后在中基层法院执行局形成上下级类似领导关系的行政化管理体制:中级法院执行局设立执行指挥中心,统一调度本级法院执行局及辖区基层法院执行工作;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执行局分立执行裁决庭,把本属于审判业务的工作内容交由该庭负责;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设立执行实施庭,该庭为原两级执行局主要力量组成;执行监督工作交两级法院审监庭增负责,实现执行工作轻量化、专一化,在执行机构这条线逐步实现行政化管理模式。

  中级法院设立的执行指挥中心负责两级法院的指挥、协调、调度等职能,其主要工作内容为:执行力量抽调,执行工远程协调指挥,组织专项执行活动,建设执行信息沟通平台,负责执行后勤保障工作等。两级法院的执行裁决庭负责处理实体纠纷,即对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实体纠纷及责任分担作出裁判。在执行机构分立执行裁决庭,主要是目的是实现专业对口和提高执行效率,其主要业务内容为:追加、变更当事人,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等。执行实施庭行使具体的执行实施权,即原执行局负责工作的主要内容: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处置执行标的等执行行为,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信息对接全国征信系统等。审监庭则在原来业务范围内增加受理当事人的执行申诉,民事诉讼法明确当事人可以提出执行申诉的事项,将当事人执行申诉上升为法定救济手段,规范办理程序和结案标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益。

  实现了民事执行权内分的同时,还要加大力度协调外部力量的加入。一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和规范相关部门的辅助执行功能。如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与执行实施工作密切相关的银行、证券、房产、国土、公安、通讯等部门协助执行义务和法律责任,确保执行实施工作开展的顺畅。二是对特殊主体案件的执行要出台特别规定。如对行政机构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可以实行提及执行、异地管辖执行,消除行政权对执行工作的阻力。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建议在执行期间依法暂时解除代表和委员的相关权力,避免被执行人利用其特殊身份妨碍执行。

  结语

  当前,全国各级法院正围绕“一性两化”这一执行工作基本要求,以大胆革新的精神全面推进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化和规范化建设,并通过多种措施,已取得初步成效。进一步推进审执分离改革,实现民事执行权再分配是关键。纵观历史,任何一项改革都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等成本,并且伴随着效果的阶段性反弹,因此改革者既要有坚定革新信念又要付出超常的努力。当前审执分离已成定局,但是审执分离的模式呈现多样化,各自改革力度不一。而作为审执分离改革重点之一的民事执行权改革,理应加大力度与速度,改出成效是关键。我们只有在改革中做好付出巨大成本的准备,坚持以实现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目标,改革才能取得成功。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