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财产方面,增设相关法律适用的规定以满足实践的需要。破产财产的范围应当依破产宣告国法;对破产财产的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则应当依该财产所在地国法律;而关于破产财团的权利,别除权和取回权应当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抵押权和撤消权则应当适用宣告国的法律;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国解散时,其财产的清理和清理后的归属事项应当适用属人法。但是如果该外国法人是因为违反内国法律被该国取缔的,应当适用内国法。 参 考 文 献 [1] 杜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释评》,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 [2] 王祥修、裴子峰主编:《国际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 髙宏贵:《国际私法(冲突法篇)基本问题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 [4] 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5] 黄进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6] 邓杰:《国际私法分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7] 屈广清:《冲突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8] 柯泽东:《国际私法》,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1年版。 [9] 赵生祥主编:《国际私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0] 卢峻:《国际私法之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1] 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2] 肖永平:《冲突法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13] 苏远成:《国际私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1年版。 [14]【德】萨维尼:《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5]【德】萨维尼:《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6]【英】戴西、莫里斯:《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李双元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17] 丁汉韬:《论我国国际私法中权利质权设立地的认定》,《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 [18] 李阳锟:《论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发展趋势——兼论我国涉外物权法律适用制度的完善》,华中师范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 [19] 付蓉:《论我国动产物权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合理性》,《特区经济》2014年第3期。 [20] 许璐:《论意思自治于动产物权法律适用中的限制》,《研究生法学》2013年第3期。 [21] 张亚琴、贾博旭:《涉外动产物权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关之规定》,《企业导报》2013年第6期。 [22] 杜焕芳:《论我国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完善》,《当代法学》2013年第2期。 [23] 俞渊、孙娅娣:《动产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一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 [24] 王胜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争议问题》,《法学研究》2012年02期。 [25] 邓莹莹:《论涉外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复旦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26] 黄进:《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制定和完善》,《政法论坛》2011年第3期。 [27] 郭玉军:《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反思及其完善——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中心》,《清华法学》2010年第3期。 [28] 马珠芳:《萨维尼国际私法理论探析》,南京师范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29] 周子琚:《论物之所在地法》大连海事大学2005年研究生学位论文。 [30] 吕岩峰、边爱军:《物权法律适用的历史演进》,《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4年第6期。 [31] 杨峰:《物权变动与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4期。 注释 [1] 董轩轩:《浅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动产物权法律适用领域的扩张——以我国《法律适用法》为中心》,《法制与经济》2012年10期,第23页。 [2] 屈广清:《冲突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3-24页。 [3] 肖永平:《冲突法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6页。 [4] 杜涛:《国际私法原理》,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96页。 [5] 邓莹莹:《论涉外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复旦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9页。 [6] 王胜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争议问题》,《法学研究》2012年02期,第189页。 [7] 杨峰:《物权变动与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4期,第64页。 [8] 俞渊、孙娅娣:《动产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第14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