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法

旗下栏目: 法理学 宪法学 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经济法 诉讼法 司法制度 国际法

通过司法现状分析探究刑事和解如何完善(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刑事和解的运行过程被很多民众误解成权钱交易的过程,大部分民众认为刑事和解就是“花钱买刑”,面对如此巨大的舆论压力,还是有许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刑事和解这项制度胡作非为,刑事和解制度好不好,也只有和解的

  刑事和解的运行过程被很多民众误解成权钱交易的过程,大部分民众认为刑事和解就是“花钱买刑”,面对如此巨大的舆论压力,还是有许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刑事和解这项制度胡作非为,刑事和解制度好不好,也只有和解的当事人最清楚。笔者浏览关于刑事和解发展的新闻时,曾注意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刑事和解案件有定期的回访制度,询问和解当事人的满意度,在笔者看来,这就是一种间接的监督措施,可以保证刑事和解案件的质量。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个新的刑事司法程序,监督手段是必不可少的,特别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刑事和解被引入时间短,大家都不熟悉这项制度。在缺少监督的情况下,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甚至可能真的沦为有钱人免除刑罚的工具,凌驾于法律之上,认为有钱就能肆无忌惮的实施犯罪行为,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社会矛盾将会更加尖锐,司法压力减轻也不可能减轻,反而司法困境会加深,导致法律的威严扫地,国家更是会动荡不安。这样状态达成的和解,有的仅仅是对金钱的妥协。所以对刑事和解这样的新司法制度,必须加强监督,而且是监督整个和解过程,不让有心人对刑事和解制度造成影响,阻扰这项新制度的发展。对刑事和解过程的监督,应该交由检察机关统一行使,检察院作为我国的司法监督机关对法院行使监督权,把对刑事和解制度的监督权交由检察院行使显然更加合适,同时加上社会监督确保整个程序的公正。

  具体构想如下:

  第一,对侦查阶段的监督

  侦查机关发现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要求和解,且满足刑事和解条件的,经过审查同意刑事和解,那么经过制作书面材料,附上可以刑事和解的证据统一交给检察院审核,检察院在审核期间可以采取回访制,不定期对参与刑事和解的当事人询问和解满意度,了解和解情况。如果发现有违法情节或违反自愿原则的,则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予以纠正。如果经过查实,发现在刑事和解过程中,有公安的工作人员为了利益以权谋私的,应当根据其具体责任,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法的,则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对起诉阶段的监督

  在起诉过程中的预防公诉权的滥用是十分重要的,鉴于日本检查审查会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国可以借鉴其精华,结合自己国情,创造出中国特色的监督制度。起诉阶段的监督更显重要,公诉权也是有检察机关行使,所以对起诉阶段的监督人员必须单独分离出来,可以交给其他中立第三方,例如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使监督权,检察院配合监督,双管齐下。

  第三,对审判阶段的监督

  案件在法院的审理阶段形成的刑事和解,从程序到内容以及对审判结果的影响程度等,都应当进行公示、说明或者邀请中立第三方机构和检察院参与刑事和解过程,过程中出现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可以由双方提出异议。如果经过查实,还发现在刑事审判中,有法院的工作人员为了利益以权谋私的,应当根据其具体责任,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法的,则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对和解执行的监督

  在执行阶段对刑事和解的监督也至关重要,和解的执行关系到整个刑事和解过程的最终目的,检察机关审慎监督执行阶段的刑事和解,切不可出现为免除执行的虚假和解。

  综上,为了保证刑事和解制度的顺利发展,检察机关应该充分发挥其监督义务,同时社会中立机构也可以参与对刑事和解的监督,以检察院为核心,社会监督为辅助,完善对整个和解过程的督查,保证和解过程的透明。

  (三) 完善刑事和解的配套制度

  1、立法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美国作为一个法制相对完备的国家,它的各种非刑化制裁手段的替代措施都是实行社区矫正,用社区矫正使犯罪人更好的融入社会,通过社区帮助获得他人的尊重。社区矫正制度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和解后,被广泛利用,但是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相关方面的规定,在我国,刑事和解之后的处理是简单而粗陋的“从宽处理”,怎样从宽、加害人的义务却没有涉及。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和推广社区服务的国家,早在其1972 年的《刑事司法条例》中创设了“社区服务”的刑种。而在我国,社区服务的发展却是十分落后于世界其它发达国家。在英美法系,社区矫正的采用是作为一种刑罚制裁手段加以推广,并行了法律上的判例,法律审判可以借鉴,同时它的配套设施也十分完善、管理人员充足。在我国引入刑事和解制度之后,我国的社区矫正建设应该随着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而发展,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也可以反作用于刑事和解制度,两者是相互促进的。社区矫正的最大价值追求就是帮助犯罪行为的实施者通过身体力行地服务大众,重新取得民众的认可,进而再次以普通民众的身份有效的融入社会,这恰恰是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要求。对比其他基础设施,中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太过滞后,没有法律规定,没有稳定的人员经费,权力如何行使都没有硬性的规定。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给了社区矫正制度一个发展的契机,社区矫正可以规定让其改造人员固定时间、固定地点服务社会,不但解放了社会上一部分劳动力,也起到了改造犯罪行为人的作用,一举多得。受害人可以看到不论加害人是否有钱都将身体力行地服务大众,也将平息心中的愤懑,缓和社会矛盾,增加社会良善风气。

  一个完善的社区矫正制度必须在法律上有所规定,国家可以单独成立一个全权负责社区服务的公务员单位,采用 财政拨款形式使其具备充足的经费去配合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规定具体的服务方向,落实相关政策,使社区矫正单位行使权力有法可依,社区改革有钱可用,这样才能真正完成对犯罪行为人的具体改造,使其重新回归社会、融入社会。笔者也相信,如果参与刑事和解的犯罪行为人能够完美改造,重新认识生活中的真善美,那么构建和谐的中国之路又将向前跨进一大步。

  2、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