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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检察制度兼具两大法系特色(4)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30
摘要:抗诉权。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程序、庭审活动是否合法,以及作出的判决是否正确进行全面监督,认为有违法不公的判决,有权提出抗诉。目前存在两种形式的抗诉:一是向上诉法院提出抗诉,通过审判重新认定一审案件的证

  抗诉权。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程序、庭审活动是否合法,以及作出的判决是否正确进行全面监督,认为有违法不公的判决,有权提出抗诉。目前存在两种形式的抗诉:一是向上诉法院提出抗诉,通过审判重新认定一审案件的证据材料,作出裁判。二是采用书面审判的形式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但只能就上诉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方面进行抗诉。

  监督执行权。检察机关有权监督刑罚的执行情况以及监督法院对被判刑人作出的新的刑罚决定。有权监督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情况及狱政管理活动和改造教育活动,以及有关执行外国生效裁判的情况。无论是驻一审法院还是驻上诉法院的检察机关,均有权决定开始执行法院对被判刑人所确定的刑罚。此外,还有权对被判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制裁措施。

  民事诉讼权力。按法律规定,共和国检察长和驻上诉法院总检察长在特殊情况下,享有自行提出民事诉讼的权力(一般是关于认定公民法律地位的案件);在其他情况下,有权参与涉及公众利害关系的民事诉讼,如婚姻纠纷,涉及人的身份和职能的一些案件。对这些案件的判决认为不公或有错误,有权提起抗诉。驻最高法院检察署总检察长不仅可以参与一切刑事诉讼,也可以参加一切民事诉讼,有权向审判机关阐述其对民事案件看法,特别是就最高法院应维持原判还是撤销判决阐述自己的观点。

  警检关系一体化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编第三章专门就司法警察和检警关系作出了规定。

  司法警察由宪兵、民警、财警、监狱警察、森林警察中的部分警员组成,受检察机关指挥领导。共和国检察署掌管各自的司法警察机构,上诉法院的检察长使用设立在本辖区内的所有司法警察机构,司法警察的官员向执行任务地法院中的检察官负责。检察机关主导刑事侦查,司法警察一旦发现犯罪消息,必须在发现犯罪行为后48小时内向检察官报告,由检察官决定是否有必要搜查、窃听或采取强制措施等。在案件调查阶段,驻一审法院的检察署处于主导地位,拥有侦查策略的制定、侦查活动的开展等广泛的自主权。而且,意大利《宪法》第109条和《刑事诉讼法典》第58条还赋予检察机关直接调遣警察的权力,即对自身无法直接完成的侦查任务可以在不干涉警察组织制度的前提下借助警察进行。

  最高司法委员会的职责

  根据意大利1948年《宪法》,设立最高司法委员会,该机构是宪法性的机构,同时也是司法界自我管理的机构。最高司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管理普通法院法官、检察官的任命、晋升、调动、评估等工作,但有两个限制:一是不能干涉司法部门的活动,二是不能限制司法部长行使职责。最高司法委员会在意大利司法界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如司法部长和总检察长可以对法官提出处分建议,但要通过最高司法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此外,最高司法委员会设有多个专门委员会,分别负责法官、检察官的任命、考核、评估、调动和司法机构设置的调整以及负责起草审查与司法机构有关的法律。检察官在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后,实习一段时间,由最高司法委员会任命并派到有空缺的地方任职。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