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法

旗下栏目: 法理学 宪法学 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经济法 诉讼法 司法制度 国际法

意大利检察制度兼具两大法系特色(2)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30
摘要:上述高级副检察官、普通副检察官和非职业副检察官都是可以进行替换的职位,而唯有大检察官和共和国检察官是固定职位。在意大利,检察官和法官在同一机构内工作,这种合署制的特点使他们具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同时,

  上述高级副检察官、普通副检察官和非职业副检察官都是可以进行替换的职位,而唯有大检察官和共和国检察官是固定职位。在意大利,检察官和法官在同一机构内工作,这种合署制的特点使他们具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同时,检察官都具有法官资格,并且检察官也分成各个不同的级别,并依其不同而被分设于不同级别的法院。

  检察机关独立性的宪法保障

  意大利《宪法》确立了检察机关的独立性,其独立于行政机关,为依法设立的司法机关。《宪法》第104条规定:“司法机关构成自主独立的体系,不从属于其他任何权力。”与法官一样,检察官的职务不得随意调动,即除非检察官本人同意,或者存在司法组织规则与所规定的特殊情形,或者由最高司法委员会作出决定,不得将检察官免职、停职或者调动到其他部门从事其他职务。《宪法》第105条规定,法官和检察官最高委员会,对所有法官和检察官行使任命、分配、调动、晋升以及采取纪律措施的职能,保障检察官一旦作出与政府利益不一致的决定时免受不利影响。《宪法》第106条规定,检察官的录用,必须经过竞争性考试,检察官的身份受到《宪法》的确认与保障。依《宪法》规定,各层次的检察署之间,并不存在等级上的隶属关系,驻上诉法院的检察署与驻地方法院的检察署之间的关系可以称作上下级关系,但是这种上下级只是对应相应的审级,在具体业务上不存在领导关系,甚至连指导关系都说不上。每一层次的检察署都有完全独立的权限。如在初步侦查阶段,驻上诉法院的检察署没有任何的调查权,也没有权力来选择或者委托司法警察进行相应的侦查调查活动。在同一检察机关内部,在一般情况下检察长对检察官也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等级关系。对具体案件,检察官通常是独立自主地办理,不受他人包括检察长的干预。如果两者就案件处理存在分歧时,检察长可以自行处理案件,或者委托另一位检察官处理案件。如果检察官对案件的参与已进入审判阶段,尽管与检察长就案件处理发生争议,仍应由其继续办理,这体现了法律保障检察官办案的自主权。

  检察官的职业晋升制度有保障。在意大利,检察官(法官)实行“无障碍晋升”或称“自动晋升”制度。即检察官只要工作称职,经过一定年限就会晋升一次,不用考试、考核。这样就可以避免一些检察官为了考虑个人晋升的因素,屈从于来自有关方面及上层的干预,影响其独立自主地对案件进行处理。

  检察官如果贪污受贿或营私舞弊,应当负刑事责任。检察官由于失职使其丧失了应有的信任和尊重,或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应该受到纪律处分。法官和检察官最高委员会有权对检察官采取纪律措施。检察长享有“一般性监督权”,可向有权提起纪律上诉的驻最高法院总检察长、最高司法官委员会、司法部长等检举揭发,但不对检察官所进行的司法活动进行任何监督和控制,对检察官独立自主办案权一般情况下不能任意剥夺。

  检察官的职业化保障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