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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刑案速裁 促进繁简分流(3)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30
摘要:这一现象,与试点法院对刑事政策执行没有完全到位有关,同时也与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类型多为危险驾驶案件有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方法,强制措施中如有变更,仅统计最后适用的强制措施。危险驾驶案件在实践中

  这一现象,与试点法院对刑事政策执行没有完全到位有关,同时也与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类型多为危险驾驶案件有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方法,强制措施中如有变更,仅统计最后适用的强制措施。危险驾驶案件在实践中判处拘役的较多,到法院宣判前,往往将被告人的强制措施由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从而送监执行,这就使得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比例在统计中较高。可见,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比例的高低实际上与非监禁刑的比例高低密切相关,判处实刑的越多,法院将强制措施变更为逮捕的就越多。

  3.从宽处罚的幅度有待加强。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应当体现量刑激励精神,予以从宽处罚。但调研显示,目前速裁案件判处非监禁刑的比例仅略高于普通刑事案件。也就是说,速裁程序本身没有体现出量刑上明显从宽的优势。

  这一方面与关于速裁程序的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从宽处罚的具体幅度与要求有关,另一方面也与速裁案件的类型有关。速裁案件有一半以上集中于危险驾驶案件,而各地对危险驾驶罪适用缓刑情况掌握标准很不一致,这就直接影响了速裁案件非监禁刑的比例高低。

  4.当庭宣判要求与审批制度存在矛盾。对于审判前后羁押措施有变化,比如宣判后需要收押或释放的案件,不少基层法院都规定了主管院长审批制度。而速裁案件要求当庭宣判,这两者之间就存在一定的矛盾:要做到当庭宣判,就必须提前将收押或释放手续审批完毕。但这种做法给人未审先定、庭审走过场的感觉,背离了庭审中心主义。

  5.被告人为了留看守所执行而上诉。刑事诉讼法规定,宣判生效后余刑不满三个月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速裁案件中,对于羁押的被告人来说,到宣判时余刑都不长。一些剩余四五个月刑期的被告人,明明对裁判结果没有意见,却因不愿去监狱服刑而上诉,造成了诉讼资源的浪费,也影响了速裁案件的审判效果。

  四、进一步完善速裁程序的建议

  1.适度放宽证明标准。对于被告人认罪的简单、轻微刑事案件来说,没有必要与重大复杂案件适用完全相同的证明标准。适度放宽证明标准,适度减轻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审判机关的认证责任,才能实质性地减轻基层法官、检察官的工作负担,提高速裁程序的适用率。

  2.适度扩大适用范围。在目前试点阶段,速裁程序仅仅限于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危险驾驶等案件,适用范围比较狭窄,造成速裁程序适用率比较低,繁简分流、节约资源的效果有限。在下一步的适用中,随着经验的积累、制度的完善,可适度将范围扩展至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上述案件。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