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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刑案速裁 促进繁简分流(2)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30
摘要:2.程序衔接更加顺畅。试点法院尝试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中的各项手续,使得案件各个环节的衔接更为顺畅。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不改变强制措施的,可以不再重新办理强

  2.程序衔接更加顺畅。试点法院尝试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中的各项手续,使得案件各个环节的衔接更为顺畅。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不改变强制措施的,可以不再重新办理强制措施手续,大大简化了流程,节省了办案时间。

  3.手续材料均格式化。即将速裁程序中适用的所有文书,如起诉书、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具结书、调查评估委托书、裁判文书等,统一制作参考样式,提高司法效率。

  4.开庭与送达起诉书副本可在同一天进行。速裁程序审理案件,送达期限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被告人从审查起诉阶段起,即知悉并同意起诉书中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不少未被羁押的被告人(尤其是路途遥远、行动不便、工作时间紧张的被告人)也愿意在送达起诉书的当天开庭审理。因此,同一天送达起诉书副本并开庭的做法具有理论基础,既能加快诉讼进程,又可减少当事人讼累;并且,只要提前通过电话等方式询问意见、告知权利,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的行使也不会受到影响。

  5.律师值班可以采取电话值班、网络值班等方式。调研表明,到审判阶段,被告人已经基本明晰速裁程序的法律后果,向设在法院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律师进行咨询的情况相当少。因此,从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同时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出发,值班律师值班的形式可以灵活化、多样化,例如可以采取电话值班的方式,有进一步需要的,可以到法律援助工作站进一步当面咨询。

  三、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速裁程序的适用率较低。统计表明,8个区县法院在6个月时间里共审结速裁案件311件,占同期审结的全部刑事案件的19.57%,与最高人民法院对各试点预期的30%-40%的适用率之间还有很大的差距。

  造成这一问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除了需检察机关建议启动、调查评估影响速裁适用的因素外,最主要的是基层法官、检察官的工作负担依然很大,适用速裁程序的主动性、积极性不是很高。速裁案件对庭审程序进行了简化,但证据标准与普通案件无异,审理期限又大幅度缩短,这就要求基层法官在庭审以外更短的时间内,投入更多的精力审查判断证据、审结案件,实际上增大了单位时间的工作强度。

  2.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比例较低。统计反映,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比例仅为46.86%。这个比例,对犯罪情节较轻的速裁案件而言,应该说不高。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