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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国特色司法审判制度的重大步骤(4)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29
摘要: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是《若干意见》中分量很重的内容。从审判责任范围、审判责任承担到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若干意见》都作了较为系统、较为详细,且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规定。审判责任认定和追究问题自“一五改

  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是《若干意见》中分量很重的内容。从审判责任范围、审判责任承担到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若干意见》都作了较为系统、较为详细,且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规定。审判责任认定和追究问题自“一五改革纲要”出台以来就已经提出,但由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加之过去各主体的职责与权力边界不够清晰,因而在此方面制度与实践上都没有实质性进展。《若干意见》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并根据改革后职能与权力的定位以及新的审判运行方式,对审判责任认定与追究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总体上说,《若干意见》这些规定体现了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权责相符的原则。一方面,各主体有什么样的权力,就有什么样的责任;另一方面,各种不同的权力也分别对应着不同的责任。如前所述,新的运行机制下,法官在审判中的权力大大增加,因而针对法官履行审判职责行为的责任约束也大大强化。责任约束不仅细化到审判行为的各种错失,更重要的是明确规定法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同样,具有管理监督权力和职责的人员,因怠于管理监督或管理监督行为失当,《若干意见》也规定了相应的责任。二是主客观统一的原则。一方面,《若干意见》对一般性审判责任与违法审判责任、造成后果的责任与未造成后果的责任作了区分,根据不同的主客观情况,追究不同的责任且适用不同的责任认定和追究程序;另一方面,《若干意见》对于几种情形下依再审程序改判的案件,明确规定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这一点,充分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同时也解除了法官在履职行为中不必要的担忧。此外,《若干意见》还专章规定了对法官履职的保障,这既是对法官正确履职行为的有效激励,也可以视为对审判责任追究的必要补充,因为如果没有保障和激励机制的支撑,责任约束机制难以真正形成和长期维系。

  毫无疑问,中国特色审判制度的形成和完善是一个长期探索的过程,《若干意见》虽然为这一制度提供了一个基本架构,但其中的不少内容仍然需要经受实践的检验,需要在具体的实施中加以完善。特别是在我国各级、各地法院实际情况和条件差异较大的情况下,如何全面适用并适应其中各项制度或要求,仍有待于多方面的探索和努力,但无论如何,《若干意见》在我国司法审判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