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扩展项目多样化。现阶段的社区矫正工作,许多社区从事打扫卫生、集中学习等活动。由于这些活动都是公开进行的,并且是在专职人员的监督下开展,并不仅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和隐私,而且有可能对他们日后的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据统计,未成年犯中,处于无业状态的所占比例90%,社区矫正可以针对未成年犯罪人这些特点加大在就业技能、创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力度,适时地举办就业、择业等知识相关讲座,为他们将来步入社会提供培训的机会;充分利用青少年易于接受网络的优势,采取网络培训等新形式,灵活为他们提供培训,同时也能保有隐私。可以规定让未成年罪犯进行适当公益劳动,让未成年罪 犯进行一些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不仅能使他们弥补自己给社会造成的危害,而且可以增加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荣辱感,改正生活中的一些不良习气。还可以加强对未成年矫正对象家长的工作力度,家庭因素是青少年犯罪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社区矫正不仅针对未成年犯罪人,还可以扩展到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家长,对他们组织有针对性的讲座,帮助他们改善与子女的关系,改正自身教育过程中存在的错误。 (四)提高未成年犯的社会处遇,为其创造稳定的就业或上学的社会安置条件。1、在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的同时,将未成年犯的社会安置工作纳入未成年犯矫正法,明确符合社会安置条件的未成年犯有申请获取就业或上学的权利,尊重未成年犯的选择,明确规定各级学校不能拒收未成年犯回归校园,同时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相关组织的职责以及出现歧视或失职的可操作性的处罚条款。2、政府也可以为未成年犯社会安置购买服务建立未成年犯社会安置。据加拿大社区矫正的质量介绍,假释犯人在假释和社区矫正期间犯罪的很少,93%的犯人在假释之后期满前未犯罪;假释期满后,65%没有再犯,98.7%不重犯暴力罪。尽管假释期满后还有35%再犯,但与通过监禁重返社会的犯人的重新犯罪率相比,其再犯比例还是较低的。加拿大社区矫正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非政府组织有四种类型。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加拿大的做法,将其中的一类 “企业性非政府组织” 吸取入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中,将对未成年犯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安置起到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一些公司和个人与政府签订协议,提供与矫正工作相关的项目、产品和服务并获得利益。到我国适用则应当是政府出钱,这类公司或个人企业提供社区矫正的项目、服务或就业机会,为未成年犯回归社会创造机会,渐渐适应社会、融入社会。3、加强对未成年犯的职业技能培训。从未成年犯的情况来看,犯罪的未成年人几乎全部是高中以下文化,他们大多生活贫困且缺乏谋生技能,无论在心理还是谋生能力等方面都需要提升。因此,职业技能培训应列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重中之重,应制定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职业培训计划,使其掌握的技术确实能为企业所需要,或能拥有一技之长适合其谋生,才能增大未成年犯的就业几率,才能在心理上增强他们的安心改造的信心,努力为更好地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的自身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