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区矫正的社会基础欠缺。中国民众对社区的认同感不强,对于本区域事务的参与和人们之间的互助缺乏积极性。而且在绝大多数人的思想意识中,刑罚的报复性观念根深蒂固,普遍民主的观点是犯罪分子被判刑后仍然留在社会上就等于没有受到处罚,且容易造成管理失控。所以,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一些家长禁止自己的孩子与服刑未成年矫正对象接触,防止“被坏人拖下水”,这给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许多阻碍。 四、未成年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一)制定专门的法律,保障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开展。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在相关法律中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制度或者专门制定了针对未成年人的矫正法,在台湾地区,《更生保护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由更生保护会财团法人负责,该财团法人是在法务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的。更生保护会在各自区域内设置分会,各司其职,分别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出狱者的保护教育工作。而我国尚未有一部专门性的社区矫正法律规定。为了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应尽快制定出台专门的关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并建立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和执法人员才能够在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中有法可依,行之有据,不仅可以规范社区矫正,也能够避免权利的滥用和腐败问题。结合当前现实的需要,可以考虑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作出关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明确相关判决的处理、适用对象、社区矫正的主要内容、监督以及在此过程中所要进行的权利保障。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制定一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规范社区矫正活动。 (二)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队伍。一个专业的社区矫正队伍才能更好地发挥社区矫正的职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强工作,是一项造人、育人工程,社区矫正工作的服务内容涉及心理咨询、人际关系改善、技能训练、就业辅导、法制教育、缓解社会矛盾等各个方面。在澳门地区,负责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机构是社会重返厅。法院在审判未成年犯前会将犯罪青少年的个案转给社会重返厅,要求社会重返厅编制犯罪者的社会表现报告,从而可以了解犯罪青少年的个人情况以采取合适的手段。社会重返厅在编制这些社会表现报告前需要走访犯罪者的家庭和学校,需要会见社区工作者和犯罪青少年本人,以掌握足够丰富和细致的材料。当犯罪者的罪行比较轻微时,考虑到其平时的社会表现良好,家庭和学校氛围有利于改造,法院将会在报告中做相关记录而不对青少年做出判刑决定。此时,社会重返厅就需要负责对没有进入感化院的犯罪青少年进行教育辅导和事后监督,直至其情况好转为止。而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组织,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缺乏, 工作任务繁重, 浪费了行刑资源,影响了社区矫正质量。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必须是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在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选任机制,可参考颁发矫正人员资格证书,并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撤销等内容列入其中;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构中配备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各行各业专业人员和志愿者组成的工作人员。设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项目,如社区服务、心理矫正、个案矫正、释放计划、就业指导等方面。具体如社区服务,可要求未成年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敬老院、公园、医院等富有教育意义的地方做义工。同时要做好保密工作,不能将其服刑人员身份公之于众损伤其自尊心,而应以义工身份使其感受劳动带来的快乐与社会的认可,从中增加其自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