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我国目前并没有规定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对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即使《刑法修正案》提出了社区矫正,也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规定。针对未成年犯,立法保障是有必要的,法律具有较强的法律权威和专业性,保证行刑依据统一、行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展开。 (二)缺乏专业的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目前由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其中真正的专职矫正人员数量很少,素质参差不齐,缺乏全面的矫正知识和技能,欠缺专业的社区矫正人士,如心理医生,教育工作者。此外,矫正工作者的法律知识,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与社区矫正的工作要求尚有较大的差距。没有专门的资格和能力,矫正的效果也就不会好。担任矫正工作的主要是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往往身兼数职,社区矫正的工作流程一般是采取“报到谈话、建立档案、电话回访”的工作形式,不能真正实现矫正的目的。而且社区矫正本身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但是大部分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并没有得到相关的培训,专业素质不高。造成了社区矫正工作在社会资源利用上微弱甚至没有,使得社区矫正的工作难以很好地贯彻和落实。 (三)社区矫正项目单一。目前,我国尚未制定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科目。从调查情况来看,目前的社区矫正并没有特别针对未成年犯罪人设定的矫正项目,除个别有条件的地区组织了一些职业技能培训外,多数未成年犯罪人都处于无所事事的状态。有的虽然被介绍到社区工作,但是由于工资低、工作枯燥,坚持很短时间就放弃了。有的在社区服刑期间,仍然未能更改以前的习惯,还是与一些游手好闲的不良青年为伍,在他们中间寻求认同感,乐于同他们一起上网、酗酒、娱乐,结果导致了重新犯罪。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当矫正机关接受矫正对象以后,必须对他自身的危险性和需求进行评估。只有对犯罪者进行评估之后才能具有针对性的设计矫正方案。而在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并没有相关的评估方案和实践活动。所以对接受矫正的未成年人的情况并不明晰,针对性不强,也就没能达到所期望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