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借款人郑某虽主张其已经通过朋友代为付款的方式另外归还了王某150万元,但郑某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款项流转的事实,不能证明款项流转的目的。且赵某与张某作为本案证人,其二者均认可在王某与郑某存在借贷关系期间,赵某与张某之间亦存在借贷关系,二者账户间频有资金往来。综合上述分析,法院认为,郑某不能证明该150万元是其已经归还给王某的欠款,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并依法判决郑某偿还王某的借款本金460万元及相应利息。 从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借款人需要对自己已经还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借款人在还款时应当注重留存还款凭据,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的转账汇款凭证及出借人出具的收条等。值得说明的是,在借贷双方存在多笔借款或者借款人委托他人进行还款时,银行的转账凭证通常只能证明款项流转的事实,而无法证明该款项是用于归还哪笔欠款。因此,借款人在还款时最好取得出借人的确认,明确归还具体款项的性质及内容,并将相应证据妥善保存,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自己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转账凭证非借据 诉讼切莫想当然 小卓与阿建曾经是同事关系。2015年5月,阿建将小卓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卓归还10万元欠款,并向法院提交了阿建向小卓的银行账户汇款10万元的转账凭证作为证据。 小卓抗辩称,阿建汇给自己的10万元不是借款,小卓将自己所有的一辆奔驰车借给阿建使用,阿建支付的这10万元是用车款。阿建认可用车并支付对价的事实,但其表示由于小卓提前收回了车辆,所以应当将10万元返还给自己。 法院认为,小卓已经针对阿建的主张提出抗辩,在阿建无法进一步证明其与小卓之间就涉案的10万元款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裁定驳回了阿建的起诉。 ■法官说法 买卖合同≠民间借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