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上述规定,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法律予以保护。如果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效。约定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如果借款人尚未向出借人给付利息的,出借人主张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借款人已经向出借人支付了高于年利率24%且低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出借人无须返还该部分利息。具体到本案中,依据大盛与阿芬2012年11月25日签字确认的借条,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1年,如果大盛于2013年5月1日之后还款,借款利息为2800元,相当于年利率28%。这一利息约定介于年利率24%至36%之间,在大盛未偿还上述约定利息的情况下,阿芬有权主张的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即2400元。 对于本案中2013年6月2日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的计算问题,应当参照《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面已经提到,结合借贷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本案中法院可以支持的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为年利率24%。在阿芬与大盛没有约定逾期还款利息的情况下,依据上述规定,阿芬可以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的最高标准不得超过借款期限的利息计算标准,即年利率24%。现阿芬要求大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二倍的标准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该利息计算标准未超过年利率24%,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规定》对于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约定作出了限制,即一般不得超过年利率24%。此外,即便借贷双方并未对逾期还款利息作出约定,出借人仍然可以依据双方已经约定的未超过法律保护标准的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主张相应的逾期还款利息。 还款凭据应清晰明确 经出借人确认最为宜 王某与郑某同为在北京做生意的福建同乡,2013年4月,王某与郑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郑某向王某借款60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借款合同签订后,王某通过案外人张某的账户向郑某的账户汇款600万元,郑某收到相关款项后向王某出具了收条。 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郑某未足额归还本金及利息,故王某于2014年8月起诉至法院,要求郑某归还其尚欠的本金460万元及利息。郑某在诉讼中主张,2013年6月,郑某的朋友赵某曾经向案外人张某的账户汇款150万元,该150万元也是用于归还郑某对王某的欠款,故当从应还的460万元本金中扣除。王某对于郑某的这项主张不予认可,且张某称自己与赵某还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赵某汇给自己的150万元是归还赵某向张某的借款的。 ■法官说法 借款人需对已还款 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