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最近的立法者似乎跑得比两高还快一些。《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他人在其网络上传播违法信息或实施犯罪,而仍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平台服务的,要独立地追究刑事责任。这个规定,比现在的司法解释更进了一步,将本来还存在理论争议的中立帮助行为,一下子立法提升为正犯处罚了。我个人觉得,这一步跨得有点大也太急了。 类似的司法解释以及修正案的立法者,应该考虑到中立的帮助行为的惩罚与社会存续进步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在互联网领域中,决策者似乎并没有充分理解和认识到相关立法的后果和深远影响。生活在一个全球化时代,互联网已经成为公认的最充满想象力和创造性的新的产业。中国这些年在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所涌现出来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在整个全球竞争中展现出来的活力和影响力,相当大一部分来自于互联网。在今天这样一个信息网络的时代,类似的立法会不会给网络服务商赋予过重的、实际上也难以承担的审核和甄别的责任?会不会在网络服务商与用户之间滋生出一种相互监督甚至敌视的关系?要求企业履行网络警察的义务,这样一个社会分工的错位,最终可能会阻碍甚至窒息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发展。 这个国家要进步,特别是要创新,要摆脱对他国的技术依赖、思想依赖、文化依赖,就必须要给创新者提供一个最少束缚的、能让其迸发出最大创造力的平台。打开窗户,总会飞进来苍蝇,但人们还是要打开窗户;吃饭有时候会噎住,但人们不会因噎废食。凡事都有代价,不能因为付出一些代价,就看不到这个代价可能换来的巨大收益。希望立法者、司法者、执政者,在出台或制定每一项政策和制度时,在处理每一起案件时,都能够在一个更加长远的视野之内,认真地考虑这些利弊权衡的问题。在此过程中,刑法理论可以也应当可以提供技术和智力上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