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的国情和法律状况,在不可能大规模修改法律的情况下,将罚金刑贸然上升为主刑的观点还很不成熟。在此笔者认为可以将罚金刑规定为介于主刑和附加刑之间的刑罚,以作为提升罚金刑地位的过渡措施将是一种理性的做法。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进行法制宣传时,尽量消除“重刑主义”在人们心中的作用,改变一般群众包括司法人员轻视罚金刑的现状。协调好罚金刑与主刑的关系,走出适用罚金刑是以罚代刑的误区。从而达到罚金刑应有的惩罚犯罪、教育犯罪人的目的。有学者认为:“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处于附加刑之地位,与目前罚金刑所起的作用是不相吻合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罚金刑已成为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具备了主刑的功能和特点,故应提高其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地位,确定其主刑的地位。 (二)进一步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 对于罚金刑的传统适用领域,如经济犯罪、贪利性犯罪、以及单位犯罪要进一步的扩大其适用范围,建立普遍适用制,不论重罪、轻罪,都应当普遍适用罚金制。对于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增加罚金刑的适用。其原因有三。一是该犯罪的主观恶性小,改造难度低。二是通过适用罚金刑给国家一定的经济补偿,也是罚当其罪的罪行均衡原则的体现。这也是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三是减少自由刑适用的负面影响。另外,对于某些严重的故意犯罪,也有必要科以罚金刑,以弥补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损失。 (三)完善罚金刑数额的确定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