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故意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负故意的罪责。一是故意的不作为犯罪。行为人故意使自己丧失责任能力,故意实施不作为犯罪。如扳道工为颠覆列车值班期间故意睡着,不及时扳道岔,致使列车出轨。二是故意的作为犯罪。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不少学者认为心神丧失型的原因自由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作为的犯罪。如我国台湾学者洪福增认为,“原因上之自由行为不仅存在于故意或过失之作为犯罪中,同时,亦存在于故意或过失之不作为犯罪中。”而我国有学者认为故意作为犯罪的原因自由行为不过是一种逻辑上的推断和理论上的假设,实践中不可能存在。其理由为:行为人既然已陷于心神丧失状态,就完全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行为必然呈现出偶然性和不可预测性。这样,一方面行为人不可能把他的犯罪意志贯穿到无责任能力状态下的行为中去;另一方面行为人也不可能将无责任能力状态下的行为当作一种单纯的“客观因果过程”加以利用,以实现其既定的犯罪意图。笔者以为,对于原因自由行为能否构成故意的作为犯罪,应区别不同情况。原因自由行为所构成的犯罪类型可以是间接故意的作为犯罪,而不能是直接故意的作为犯罪。从国外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罚对象及处罚根据的理论来看,原因自由行为似乎都产生一定的符合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危害结果,而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恰恰是以一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的。如果不出现一定的危害结果,则可认定行为人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不是原因设定行为,如果出现一定的危害结果,便可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追究行为人间接故意的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而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则出现两种可能:一是行为人如愿以偿地实现了预期的危害结果。如甲明知自己一饮酒必会陷入病理性醉酒状态,必会伤人,为达到伤害仇人乙的目的而故意饮酒,结果将乙打成重伤。在此情况下,如果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必然的,而且也希望发生这种结果,可按一般的直接故意犯罪处罚即可。另外一种可能是:行为人因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未能实施犯罪。再如上例,甲因喝酒过多而睡着,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施犯罪。此种情况,也不宜认定为原因自由行为而得出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的结论。而应按一般的直接故意犯罪处理,将喝酒行为看做犯罪的预备行为。 (2)行为人故意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在实施原因行为前应当预见自己在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后可能实施某种犯罪行为,但由于疏忽而没有预见或虽曾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犯罪。这种情况,行为人对结果行为在刑法处罚过失犯的范围内负过失犯罪责任。如果结果行为是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如甲到餐馆用餐,故意饮醉(因心情不好想要酩酊大醉),甲没有注意到他稍后必须开车回家,就在回家的途中撞死乙。甲在原因设定饮酒行为时,虽然没有开车撞死人的故意,但对即将开车上路可能会出事的结果是可预见的及可避免的,所以行为人出事时虽已陷于精神障碍的状态,仍要负过失致死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