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法》中,主要突出了对于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对于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规定较为笼统,不能够具体的说明非法实物证据的理论和相关规定,仅仅体现了一个原则,因此在立法上仍旧缺乏较为完整性的法律规定。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可操作性不强 当事人及其律师、诉讼代理人认为通过调查机关非法获取的证据必须提供相关的线索和资料,但在我国,侦查机关是公权力,往往私权力根本难以与之抗衡,而一旦当事人关押在监狱,本人根本无法取证,就算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要想在侦查机关处获得有关非法取证的证据恐怕只是纸上良好的愿望吧。 3、讯问制度存在漏洞 在调查、羁押阶段的司法机关通常是相同的,这可能导致侦查机关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肆无忌惮,会出现刑讯逼供的情形,所以羁押和讯问并未分离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立法上的漏洞。 (二)完善建议 1、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我国刑事诉讼长期以来的指导思想是重实体、轻程序,一些侦查机关为了提高破案率,完成案件的结案数额,在侦查手段不完善的情形下往往会通过非法取证的手段获取证据。这就需要我们的执法人员提高自身的素质和法律修养,不仅要加强对于非法证据危害性的学习,还要加强对于人权保障的认识,这不仅需要自身的努力,也需要各级部门的加强协作。 2、完善讯问录音录像制度 由于过去的讯问过程都是十分封闭的,为非法证据的取得提供了一定的条件,即使辩方在法庭上声称被采取了刑讯逼供的方式,也并没有客观的证据予以反驳,往往导致裁判者无据可依。因此,应尽快完善讯问录音录像制度,避免控辩双方在关于非法取证上的负担,同时也是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刑事司法中当事人的人权。 3、完善对非法取证执法人员的惩罚机制 “徒法不足以自行”、“无制裁则无法律规则”。因此对于已经发生的非法取证要予以严惩,这点在我国的刑法中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实践中对于预防执法人员的非法取证也要予以警示,使司法人员的自身利益和取证行为相挂钩,产生一定的遏制力和震慑力,才能促使其采取合法的方式取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