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法

旗下栏目: 法理学 宪法学 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经济法 诉讼法 司法制度 国际法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和程序(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14
摘要:其次,该规定符合我国参与的国际公约精神,我国于1988年签署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中规定了:“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过程中,不得援引任何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

  其次,该规定符合我国参与的国际公约精神,我国于1988年签署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中规定了:“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过程中,不得援引任何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或者刑讯逼供的证据。”

  2、非法物证、书证的排除范围

  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书证排除予以明确:第一,取得的方式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符合;第二,影响刑事审判的公正性;第三,在排除物证、书证时要作出补充说明或者作出合理的解释。《刑事诉讼法》重新做了规定,“可能会影响审判公正”改为“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对中国关于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这一规定,有的学者以赞赏眼光对待,认为是“中国司法解释独创出来的制度安排”,也有学者持怀疑态度,认为这是“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设立了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

  3、技术性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

  技术性非法证据主要是指两种情形,一是通过并没有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二是主体专指侦查人员,通过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方式取得的证据。

  笔者认为,如果在取证时所采用的的方式、方法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构成侵害,那么这种技术性取证时可以被采纳的,这种观点也被世界很多国家在裁量证据非法排除时予以认同,主要目的是排除非法证据的同时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以程序正当来保障人权的实现。而对于限制自由的方式所取得的证据则必须排除,限制自由这种方式所侵害的也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本质是违反宪法的规定,因此必须在根源上予以排除。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程序

  (一)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具体而言,侦查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第54条中规定了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二,赋予了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和地位。《刑事诉讼法》第33条赋予了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保障了犯罪嫌疑人从侦查阶段开始就能够确立律师保障其诉权。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