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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谈商场电梯“吃人”事件若干问题(6)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14
摘要:(5)如果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电梯“吃人”事故发生,致使公共财产、

  (5)如果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电梯“吃人”事故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有关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则涉嫌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根据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由于电梯分布广泛,各地负责监管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也会授权服务社对电梯运行进行监管。如果负责监管的人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造成电梯事故的发生,那么他也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

  3、行政责任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