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业主委员会作为近些年我国新出现的新生事物,正处于蓬勃发展的阶段,但实践中存在大量其法律地位不明确、权责不清等问题,它虽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但在物业管理中扮演着实质性的主体身份,应将其定性为“其他组织”,才能在立法中选择恰当的方式规定其职权,为小区业主团体自治提供法律上的范本,从而帮助各地业主委员会实践活动由不成熟走向成熟。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 法律地位 物业管理 住宅问题,是现今世界各国的重大社会经济问题。而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和国情的不同,形成了种种不同的住宅模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住房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即由此前的公有化、标准型住宅制度转变为现今有偿的多元主体的住宅商品化制度。 因此,“业主”这一新兴名词在我国为人们所接受,尤其在商品房发展很快、小区住房环境逐渐形成的城市。接之而来的社区管理问题,就催生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诞生。可以说私有住房的出现,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产生的经济基础。而人们日臻增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是业主委员会产生的思想基础。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是为了加强小区的管理,维护业主的权利,它作为业主自治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物业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现今的立法方面存在一些制度上的不完善,没有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明确定性,致使在物业管理纠纷诉讼中,常发生业主权益得不到保护的情况,直接影响到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本文主要探讨论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问题,笔者从目前业主委员会的现状出发,根据现今理论界的观点,阐述自己的看法和理解。 一、我国关于业主委员会的立法现状 (一)《物权法》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规定 业主委员会是指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是基于业主的选举和业主大会授权,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的机构。 所以,业主委员会是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自治管理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体实施业主大会作出的规定。《物权法》赋予了业主更多的自治权利,业主权利的回归使得小区对业主委员会这一业主权利的“代言人”提出了迫切的需要。 因此,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对于小区的综合治理与整体发展建设具有重大意义。《物权法》从法律层面对业主委员会做出了规定。其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78条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83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噪声、违反规定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物权法》这些规定,虽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在特殊条件下有作为诉讼原被告的资格,当业主委员会侵害业主权利的时候,给业主的维权提供了合法的诉讼方式。但该法对业主委员会的其他方面的法律定位采取了回避态度,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界定不清,在实践中对于司法判案指导意义较弱。 (二)《物业管理条例》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