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模式是:主审法官拿出处理意见后先向合议庭汇报,再向庭长汇报案件,裁判文书要报庭长审批,庭长不同意合议庭意见或对处理结果有争议的,可以要求合议庭重新合议或向主管副院长汇报,主管副院长不同意合议庭意见的,可以要求合议庭重新合议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但是审判委员会的成员大多数都没有参与庭审的过程,没有直接听取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极易出现“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情况。这种管理模式的直接后果就是层层汇报,浪费时间,案件承办人作为真正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却无法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享有决定权,庭审成为走过场,在无形中增加了错案的风险。另外,审判委员会讨论定案机制减弱了办案人员的风险和责任心,容易导致办案人员的懈怠心理,且这样一种机制下有时未必能作出科学的决策,防止错案的发展。因此,需要强化主办审判法官的定案权力和办案责任,严格限制定案决策过程中内部请求和集体讨论的做法。 其次,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现象: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的疑难案件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由于对案件的定性、事实认定、如何判处等有争议,遂决定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上级人民法院研究案情后又以函件的形式作出答复。这种请示汇报制度导致了在一审判决还未作出之前,被告人的罪名与刑罚早己由上级人民法院的内部会议所决定。对于被告人而言,其对公正裁判的最后一线希望就成了奢望,因为上诉后二审法院也不会轻易推翻自己所作出的决定。 司法是正义的最后防线,刑事司法因关乎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等诸多基本权利而为世人瞩目。在如今的制度下,我们不能要求判案百分之百的正确,尤其是遇到一些疑难案件,但我们绝不能无视这种制度的缺陷,而是应当努力使缺陷的影响降到最低。任何错案都是业已发生的人间悲剧,但换个角度看,它却也是司法改良或机制创新的机会。 参考文献: 1、刘桂明:我们应当如何理解“疑罪从无”原则?.载《民主与法制》2013年第18期。 2、高春兴:《我国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1)。 3、王佳:《追寻正义—法治视野下的刑事错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4、陈卫东:《非证据排除规则的喜与忧》,载法制日报,2010-08-11。 5、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 6、陈巧燕:刑事错案的形成原因与防范对策——以审判环节为中心的分析.载《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0 年第 12 期。 7、王美玉,陈立毅:《证据与刑事错案之关系探讨》,载《枣庄学院学报》2010(2)。 8、王乐龙:《刑事错案概念再分析》,载《法治论丛》2009 年 3 月第 24 卷第 2期。 9、何家弘,何然:《刑事错案中的证据问题》,《完善证据制度预防刑事错案研讨会论文集》。 10、陈爱蓓:《刑事错案成因的法外考察——兼谈影响刑事司法的若干诉讼文化因素》,载《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2009 年 02 期。 11、刘品新:《刑事错案的原因与对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12、陈永生:《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以 20 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为样本的分析》,载《中国法学》2007(3)。 13、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注释 [1] 王乐龙:《刑事错案概念再分析》,载《法治论丛》,2009 年 3 月,第 24 卷第 2 期。 [2] 王乐龙:《刑事错案概念再分析》,载《法治论丛》,2009 年 3 月,第 24 卷第 2 期。 [3] 陈爱蓓:《刑事错案成因的法外考察——兼谈影响刑事司法的若干诉讼文化因素》,载《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2009 年 02 期。 [4]陈巧燕:刑事错案的形成原因与防范对策——以审判环节为中心的分析.载《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0 年第 12 期。 [5] 陈永生: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以 20 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为样本的分析.中国法学,2007(3)。 [6] 高春兴:我国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及对策探析.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 年 1 月第 1 期。 [7]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8] 刘桂明:我们应当如何理解“疑罪从无”原则?.载《民主与法制》2013年第18期。 [9]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93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