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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错案预防机制之构建(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7-24
摘要:刑事错案的发生,不仅会对当事人的生命、自由及财产造成极大的损害,直接侵害了当事人的人身权益,也损害到司法机关的威信,容易导致民众对司法公正丧失信心。但是,古今中外,无论何种社会制度、司法制度如何完善

  刑事错案的发生,不仅会对当事人的生命、自由及财产造成极大的损害,直接侵害了当事人的人身权益,也损害到司法机关的威信,容易导致民众对司法公正丧失信心。但是,古今中外,无论何种社会制度、司法制度如何完善,错案的发生又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刑事错案的预防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的发生,及时发现错案并阻止错案继续发展。从上述对刑事错案形成的原因分析中可知,在我国,引发错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所以,在预防对策的探讨中,笔者将联系错案形成原因提出针对性建议。

  (一)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

  1、牢固树立“疑罪从无”的审判理念。首先必须牢固树立“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审判理念。审判阶段就是法官依据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其法律意见,最终对定案事实进行确认并正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的过程。不可否认,审判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的理念至为重要。但是树立了这种观念还必须坚定践行,即当对是否存在犯罪有疑问时,应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决定,做出“疑罪从无”,而非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疑罪从挂”或“疑罪从轻”。具体来说,当控方所收集的指控证据尚不能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就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决定,直接无罪释放被告人,除此之外没有第二种处理结果。最后,要意识到是控方负有去除这个“疑”的证明责任,被告人不具有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义务。一个案件中,只要有一个存疑点,而控方又无法将这个疑点予以合法排除的话,那么审判法官就应当坚定践行“疑罪从无”的审判理念,宣判被告人无罪。正如最高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同志在《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一文中所言:我们必须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就应当依法宣判无罪,不能再搞“疑罪从挂”、“疑罪从轻”那一套。

  2、树立审判中立意识。这是立足于诉讼层面而言的。公、检、法三家是相互制约的,但是实践中,他们却形成了类似于兄弟联盟的关系,审判阶段对起诉过来的案件一律采取认同态度,对侦查机关搜集的证据几乎全部予以采信,在未审之前就已经形成了一边倒的情势,这对被告人以及辩护人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官应当树立审判中立意识,清楚认识到审判机关是对检察机关提交的犯罪指控进行中立裁判,以确定被告人到底是有罪还是无罪。而不是顺应检察机关的指控,直接取一个量刑幅度。而树立这种意识需要一定的基础,正如有专家提出,需要贯彻直接和言词原则,建立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只有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当庭陈述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使得裁判者完全通过当庭听证和聆讯,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做出判断。另外应当实行彻底的“起诉状一本主义”,禁止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及之后将任何足以令裁判者产生预断的证据材料移送法院,以保证裁判者完全根据控辩双方当庭提出的证据进行裁判,并且将自己的裁判结论建立在通过当庭听审所形成的直观印象上。[7]这样可以有效地预防法院对被告人庭前口供的偏信,也有利于法官在庭审中认真听取被告人以及辩护人的意见。

  (二)完善刑事诉讼各项制度

  刑事冤错案件的预防,理念是根本,制度建设是关键。 修改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是错案防范的重要举措。从审判的角度而言,至少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完善刑事辩护制度,重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为保证控辩平等对抗,切实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利,充分发挥律师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应有的作用。4月25日,最高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广州召开的刑事审判座谈会上提出,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上的重要作用。

  辩护律师意见是对控方证据最能提出有力质疑的意见,因此,对庭审中辩护律师提出的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和对公诉方提供的证据的质疑,法官应该认真对待。对有疑点的部分,公诉方应该做出合理解释,否则该部分证据将会失去证明力。此外,在当事人取证能力还比较薄弱的情况下,重视被告人庭审中口供的份量,能迫使控诉方收集更加充分的证据反驳被告人的口供,从而间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其次,必须要求法官在判决书正文部分记载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并对是否采纳律师辩护意见的理由进行说明,以充分保障辩护意见能够得到法院的认真对待。

  2、完善刑事证据制度,严格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证据对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它是认定案情的唯一根据,整个刑事诉讼过程都围绕证据而展开。所以,加强司法人员的证据意识,对于避免刑事错案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作了很多具体的规定,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真正落实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措施和保障性条款,从而切实让“疑罪从无”原则完全落到实处。[8]

  (三)切实保障司法审判独立

  1、消除外部行政权力的干预,确保审判权独立。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必不可少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必要前提和保障,已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5 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相关律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可见,司法独立原则已被我国确立为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审判权是司法工作的中心环节,一般来说,“审判权的核心是法官在进行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只服从法律的要求和良心的命令,客观对待证据、事实,而不受来自法院内部和外部的干预和控制。”[9]如上文所述,我国司法独立原则在贯彻中屡屡受行政机关和官员特别是政法委的干涉。因此要保证法官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需要建立必要的制度保障机制。笔者认为,应该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法院整体独立;二是法院内部确保法官职权独立;三是法官身份独立。当然要想做到这些独立,必然还需对其他制度作出相应调整,例如法院的机构设置、财政关系、上下级关系等等。

  2、改革法院内部办案指导等相关制度,切实保障法官个人审判独立。

  除了要消除司法环境外部的干预之外,法院内部也应形成公平公正的制度体系,应重视法官的独立意见。这就需要改革办案指导决策机制与审批制度。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