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做好评估与登记,客观确定财产的价值。无论是被保全的财产、财产性权利,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财产性权利,法官应客观、准确的评价其价值,当事人也可提供具备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担保物价值的评估报告[⑦]。在被保全人能够提供同等价值的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法官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同时,准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⑧],即不得明显超标的保全财产,除情况特殊外,应及时解除。 (六)明确法律规定。完善法律对保全错误情形认定的标准,当事人因认识错误、法官尽了严格审查义务仍旧造成保全错误时法律救济途径等问题,确保标准统一,切实可行,防止裁判不公。 五、小结。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基础,诉前、诉中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环节,审判实际中,申请财产的案件也逐渐增多,法官、法院应本着有利于当事人,有利于便捷高效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裁判结果有效实现,有利于处理因财产保全错误发生的赔偿纠纷的原则,严格把握法律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正确的财产保全的裁定。[⑨] 参考文献
[①] 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台北三民书局,第882~883页。
[②]葛伟军,张亦昆:《民事诉讼法一本通》,法律出版社,第114页。
[③] 张卫平:《新民事诉讼法条文精要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59页。
[④]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实用手册》编选组:《人民法庭实用手册》,人民法院出版社,第817页。
[⑤] 戴玉忠,刘明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解释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99~305页。
[⑥] 沈德咏:《刑法修正案(九)》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第305~324页。
[⑦] http://www.flzx.com/lawyer/wangchenglvshi/blog/584350.html,《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试行)》,2015年12月25日访问。
[⑧]葛伟军,张亦昆:《民事诉讼法一本通》,法律出版社,第347-348页。
[⑨]沈德咏:《刑法修正案(九)》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第174~177页。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李祥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