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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迪捷娱乐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1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14号 发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迪捷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区××北路××栋××层、××层,组织机构代码:××5965。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广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迪捷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区××北路××栋××层、××层,组织机构代码:××5965。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门××街××号××(××)大厦××号楼××-××室,组织机构代码:××4958。

法定代表人施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某,北京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某,北京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迪捷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迪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语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十四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1)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41-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十四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DVD出版物《不想长大》、《在一起》、《SuperStar》专辑收录了由S.H.E演绎的《REMEMBER》、《ALWAYS0NMYMIND》、《BEAUTYUPMYLIFE》、《神枪手》、《好人有好抱》、《谢谢你让我爱过你》、《月桂女神》、《不作你的朋友》、《BELIEF》、《冰箱》、《爱情的海洋》、《爱昵》、《白色恋歌》、《WATCHMESHINE》等在内的音乐电视作品。《不想长大》出版物版权信息显示:××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音乐公司)提供版权,贵州××出版社出版,上海××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相关编号为ISRCCN-G13-06-321-00/V.J6,国权音字36-2006-0121号,文音进字(2006)119号。《在一起》出版物版权信息显示:××音乐公司提供版权,贵州××出版社出版,上海××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广东东方红影音有限公司独家经销,相关编号为ISRCCN-G13-05-391-00/V.J6、国权音字36-2005-1239号、文音进字(2005)1091号。《SuperStar》出版物版权信息显示:××音乐公司提供版权,贵州××出版社出版,广东东方红影音有限公司发行,04-304-00/V.J6、国权音字36-2004-463号、文音进字(2004)285号。

××音乐公司于2009年8月31日出具《授权证明书》,将其享有著作权的《REMEMBER》、《ALWAYS0NMYMIND》、《BEAUTYUPMYLIFE》、《神枪手》、《好人有好抱》、《谢谢你让我爱过你》、《月桂女神》、《不作你的朋友》、《BELIEF》、《冰箱》、《爱情的海洋》、《爱昵》、《白色恋歌》、《WATCHMESHINE》等音乐电视作品,依法授权北京天语公司于授权期内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独家行使许可卡拉0K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复制、保存、放映及向其收取费用等权利,并可以自己名义向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授权期限为2009年2月10日至2012年2月9日止。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09年6月30日出具的(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0407号公证书记载了如下事实:2009年6月18日,北京天语公司委托代理人何阳及中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工作人员梁建安、王中良来到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410栋深圳迪捷公司,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KTV的V55包房内进行消费。2009年6月18日14时38分至15时34分,王中良对上述包房内的歌曲点歌机进行操作,点播了以下歌曲:《不作你的朋友》、《月桂女神》、《谢谢你让我爱过你》、《好人有好抱》、《神枪手》、《ALWAYS0NMYMIND》、《BEAUTYUPMYLIFE》、《BELIEF》、《REMEMBER》、《WATCHMESHINE》、《爱昵》、《爱情的海洋》、《白色恋歌》、《冰箱》。由梁建安利用录像机对该十四首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同步录像。上述点播与录像过程中,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工作人员进行了全程监督,录像完毕后由该公证处公证员当场将录像机收存。消费结束后,王中良取得了深圳迪捷公司开具的开台预买确认单一张。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上述取证过程进行了公证,并监督梁建安将录像机内容刻录成光盘。

经比对,上述现场摄录的《REMEMBER》、《ALWAYS0NMYMIND》、《BEAUTYUPMYLIFE》、《神枪手》、《好人有好抱》、《谢谢你让我爱过你》、《月桂女神》、《不作你的朋友》、《BELIEF》、《冰箱》、《爱情的海洋》、《爱昵》、《白色恋歌》、《WATCHMESHINE》等十四部音乐电视作品的演绎者、词曲、音乐旋律、音色音质、演唱内容、背景画面与北京天语公司主张权利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相同。

另查,深圳迪捷公司于2004年12月31日成立,注册资本400万元,核准经营范围包括卡拉0K、的士高。

再查,北京天语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公证费、律师费、住宿费等发票,主张北京天语公司维权支出合理费用为每案2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涉案《REMEMBER》、《ALWAYS0NMYMIND》、《BEAUTYUPMYLIFE》、《神枪手》、《好人有好抱》、《谢谢你让我爱过你》、《月桂女神》、《不作你的朋友》、《BELIEF》、《冰箱》、《爱情的海洋》、《爱昵》、《白色恋歌》、《WATCHMESHINE》等十四部音乐电视作品,凝聚了导演、演员、摄影、服装、灯光等有关专业人员的创造性劳动,体现了制片人的策划构思和编排创作,是声音与画面有机结合的一种艺术表现形式,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依法应受法律的保护。

依照法律规定,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当事人提交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本案中,北京天语公司提交的DVD出版物《不想长大》、《在一起》、《SuperStar》专辑包装上标注有出版社版号、发行人等版权信息,结合××音乐公司出具的《授权证明书》,可以认定北京天语公司就涉案十四部音乐电视作品取得了××音乐公司授予中国大陆地区的排他专属授权,享有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0K方式行使上述作品的复制权、传播权、放映权以及提起诉讼等专属权利。深圳迪捷公司抗辩主张北京天语公司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本案中,深圳迪捷公司未经北京天语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播放设备在营业场所放映北京天语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十四部音乐电视作品。上述侵权事实在公证书中有记载,深圳迪捷公司也没有提交反驳证据来推翻公证书的内容,其关于不能证明公证书所附的视频是在深圳迪捷公司经营场所录制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深圳迪捷公司上述行为侵犯了北京天语公司的著作权,深圳迪捷公司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