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343号 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如鑫,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柳燕,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育冰,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质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海燕,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旭璘,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玩家公司)与被告济南质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质朴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玩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育冰,被告质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海燕、委托代理人孙旭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玩家公司诉称,原告是“蓝羽-黑天照”系列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自2013年11月25日至今,在其经营网站中擅自公开传播和使用了前述摄影作品系列中的“蓝羽17”与“蓝羽18”。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质朴公司辩称,1、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使用权,而非受让著作权。2、原告提供的摄影作品均没有签名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印记。被告网站并非传统的网站,涉案图片系由网络用户自己上传到网站,被告并非直接侵害原告的著作权。3、被告经营困难,网站流量很小,对原告未造成实质损害后果。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 第一组:1、摄影作品“蓝羽-黑天照”系列的原始底片及后期正片;2、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3、拍摄委托书;4、肖像权授权书与收款收据。以上证据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 第二组:5、(2014)深证字第52636号公证书,证明被告主办的网站使用了与原告摄影作品相同的图片的事实。 第三组:6、原告与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律师代理合同,与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律师代理合同及金额15000元律师费发票1张,原告主张按15件案件均摊;7、金额3200元的公证费发票1张;8、差旅费发票1宗,金额共计3047元,原告在本案中主张203元。9、原告为拍摄涉案作品支付的化妆造型拍摄费、肖像授权费的收款收据。以上证据证明原告为维权及拍摄照片支出的费用。 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对第一组证据中证据1、2、3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仅证明原告持有相关照片,不能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对证据4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第二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涉案图片系网络用户自己上传,与被告无关。对第三组证据关联性有异议。经审查,第一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院予以采信;对第二组证据予以采信;对第三组中证据6,原告提供的两份律师代理合同仅有1份律师费发票予以佐证,且原告为本系列案件委托两家律所,既无必要且支出费用过高,本院酌情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证据7、8系原告为维权支出的真实费用,数额合理,应予采信。证据9与证据3系在同一纸张上出具,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系原告拍摄涉案作品支出的费用,可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参考因素。 被告质朴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供证据为:被告网站的用户个人空间及发表文章数据库的网络打印件,证明涉案图片系由网络用户陈雅轩上传。 经组织质证,原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被告所提供的用户无法确认,且图片标识均有被告的“秀爽游戏”水印,应系被告自行上传并使用。经审查,该证据系网络打印件,且网络用户身份无法确认,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以上证据举证、质证及认证情况,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9月26日,摄影师叶子驹向原告出具拍摄委托书,其内容为,叶子驹接受原告委托,为模特拍摄游戏主题照片,并同意本次主题拍摄的所有照片(包括底片、后期创作图片)的所有权利都归属原告。叶子驹同时向原告开具了收款收据,证明已收到BNSCOS《蓝羽-黑天照》的化妆造型拍摄费1万元(包括10张图片后期费用)、服装道具制作费10000元。同日,模特罗慧莉出具肖像授权书,同意授权原告委托摄影师为其拍摄游戏主题照片《蓝羽-黑天照》,并同意本次拍摄及创作的图片可用于COSPLAY等商业用途。罗慧莉同时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证明收到BNSCOS《蓝羽-黑天照》的肖像授权费8000元。 根据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将剑灵COSPLAY摄影作品《蓝羽》以“剑灵COS-蓝羽.rar”文件的形式申请了时间戳认证,证明文件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 2014年4月16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根据原告申请,使用公证处内的计算机,登陆被告经营的“秀爽游戏”网站“”,对该网站使用涉案作品的情况进行了取证。根据公证书截图显示,在该网站的秀爽游戏﹥剑灵BNS﹥剑灵图库栏目项下,共取证包括被控侵权图片在内的“剑灵美女剑士黑天照COS”系列图片共计20张,图片右下方均有被告网站名称“秀爽游戏”的水印。经比对,上述图片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蓝羽-黑天照”图片库中的正片均一致,被告对此无异议。 另查明,原告为包括被控侵权图片在内的“剑灵美女剑士黑天照COS”系列图片支出公证费3200元,原告主张在本院受理的10件案件中均摊;支出差旅费3047元,原告主张在本案受理的15件案件中均摊。 另查明,被告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30日,主要经营项目为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网络技术、国内广告业务等。被告开办的网站“”(名称为“秀爽游戏”)系以网络游戏为主题的网络社区,对各类游戏分别设置相应的频道,为游戏玩家提供互相交流的平台。根据被告陈述,其网站依靠流量从广告联盟获取收益,任何用户均可在其网站注册并分享游戏经验,被告对用户上传的图片不做实质性审查,如果有举报或涉黄信息将予以删除,。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原告是否享有相应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二是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第一个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合法出版物、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均可作为认定著作权的证据。原告提供的摄影作品底片及后期正片、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拍摄委托书相互印证,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能够证明涉案摄影作品的拍摄及著作权授权情况。原告根据合法授权,取得了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系列摄影作品的著作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