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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之洪与深圳市飞龙达模型贸易商行、上海九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民事裁定书798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98号 原告:罗之洪。 委托代理人:郑永泉。 委托代理人:王瑾。 被告:深圳市飞龙达模型贸易商行。 被告:上海九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之洪诉被告深圳市飞龙达模型贸易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98号

原告:罗之洪。

委托代理人:郑永泉。

委托代理人:王瑾。

被告:深圳市龙达模型贸易商行

被告:上海九鹰电子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之洪诉被告深圳市飞龙达模型贸易商行上海九鹰电子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0610036614.0)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之洪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罗之洪负担。

审 判 长 祝 建 军

代理审判员 骆 丽 莉

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曾鸣(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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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