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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拓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拓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远程网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原审法院在庭审中现场开封(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3343号公证书所附的证物袋,将证物袋内的光盘插入法庭记录的光驱进行运行,其中有一个名为“20110413远××”的w0rd文件,点击打开,内容显示公证取证《大富翁八

原审法院在庭审中现场开封(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3343号公证书所附的证物袋,将证物袋内的光盘插入法庭记录的光驱进行运行,其中有一个名为“20110413远××”的w0rd文件,点击打开,内容显示公证取证《大富翁八》游戏界面截图。

原审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在法庭记录计算机上当庭进行安装运行与前述取证光盘内容进行比对。原告提交的计算机软件封面包装标注名称“大富翁八”,封底标注“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制作”、“(C)2003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拥有本产品之著作权”。

经庭审比对,公证书中游戏软件运行截图与软星公司计算机软件作品《大富翁八》运行界面一致。

拓建公司于1997年8月29日登记成立,注册资金5000000元,原股东张某某于2011年9月28日与陈某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书,将该公司100%股权转让给陈某。2011年11月21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变更(备案)通知书,将拓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张某某变更为陈某,将远程网吧负责人由王某某变更为陈某。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软星公司就作品《大富翁八》分别提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游戏著作权声明》以及《大富翁八》计算机软件作品作为著作权证明,上述证据彼此印证形成证据链,证实软星公司系该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并经著作权共有人同意,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进行著作权维权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软星公司创作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大富翁八》属于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