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原告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年丰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年丰公司系2012年3月5日经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为:膨化食品的生产及销售。2008年12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潘儒水取得了第5059182号“好嘉旺H

年丰公司系2012年3月5日经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为:膨化食品的生产及销售。2008年12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潘儒水取得了第5059182号“好嘉旺HAOJIAWANG”组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包括大米花、虾味条、锅巴、米果、膨化土豆片、龙虾片、琥珀花生、怪味豆、可可制品。诉讼中,年丰公司提供2014年7月1日其与潘儒水的商标许可协议一份,该协议载明:潘儒水将注册号为5059182的“好嘉旺HAOJIAWANG”组合商标许可年丰公司使用,许可期限至2015年6月30日。

另查明:1、2012年7月12日,福源公司将包装袋(香辣鸡翅块)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11月7日予以授权,专利号为ZL201230311065.X,2014年9月11日,福源公司缴纳专利号为ZL201230311065.X年费540元。

2、2012年11月9日,蔡金垵将包装袋(墨西哥鸡味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4月3日予以授权,专利号为ZL201230542854.4;2012年11月9日,蔡金垵将包装袋(紫菜鸡味块)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4月3日予以授权,专利号为ZL201230543042.1;2012年11月9日,蔡金垵将包装袋(葱香鸡味块)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4月3日予以授权,专利号为ZL201230543185.2;2012年11月9日,蔡金垵将包装袋(烧烤牛排)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4月3日予以授权,专利号为ZL201230543198.X;2012年11月9日,蔡金垵将包装袋(番茄鸡味块)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4月3日予以授权,专利号为ZL201230543380.5;2012年11月9日,蔡金垵将包装袋(麦香鸡味块)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4月3日予以授权,专利号为ZL201230543313.3;2012年11月9日,蔡金垵将包装袋(香辣鸡味块)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5月15日予以授权,专利号为ZL201230542780.4,上述专利经蔡金垵授权许可福源公司使用,并合法有效。专利号为ZL201230543313.3的包装袋(麦香鸡味块)主视图为长方形,自上而下依次排布有英文图案,中文图案和食品图案,英文图案为“PowersEasyforLife”,在英文图案上方标注有“盼盼”、“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航天标志特许产品”字样,英文“Powers”图案部分有底色;英文“Easy”的“E”图案部分有底色;英文“Life”的“L”图案部分有底色,中文图案为“麦香鸡味块”其中“香”字上方有螺旋状卡通图案,尾单词“Life”右侧有卡通动物鸡图案,食品图案位于主视图左下角。在主视图右下角有“麦香鸡味”、“非油炸膨化食品”、“净含量:105克”字样。

3、2001年4月5日,福源公司与广东省潮安县庵埠镇艺能设计室签署的作品版权归属协议书载明:广东省潮安县庵埠镇艺能设计室保证盼盼麦香鸡味块、盼盼墨西哥鸡味卷、盼盼烧烤牛排3个包装作品系其独立创作,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该3个包装作品除署名权外的其余著作权转让于福源公司所有,期限为自作品完成之日起五十年。

本院认为:福源公司是第10363101号“PowersEasyforLife”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根据新郑市新郑工商处(2015)3号处罚决定书可以认定年丰公司生产销售的“好嘉旺”牌麦香鸡味卷油炸型膨化食品使用了印有“PowersEasyforLife”标识的外包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年丰公司生产销售的麦香鸡味卷属于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与福源公司第10363101号“PowersEasyforLife”注册商标核定商品类别为同一类别,年丰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好嘉旺”牌麦香鸡味卷油炸型膨化食品突出使用“PowersEasyforLife”标识,与福源公司第10363101号“PowersEasyforLife”注册商标在字体设计、色块搭配、图案分布上均相同,仅缺少“超级悠闲生活”字样,两者构成近似,年丰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将“PowersEasyforLife”标识作为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侵犯了福源公司第103631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商品的包装、装潢要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生产者在其经营中长期使用其包装、装潢,从而为其建立起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具有商业识别功能。福源公司通过在中央一套、中央三套、中央十三套、中央十四套及河南等多省市电视台对“麦香鸡味块”投放广告额的逐年递增,销售额也逐年递增,通过福源公司对其“麦香鸡味块”等系列产品持续不断的宣传,“麦香鸡味块”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年丰公司对福源公司提供的监测报告、广告明细表、宣传广告视频及2002年销售发票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广告合同以及2002年销售合同的真实履行,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均予认可。将年丰公司所使用的外包装与福源公司“麦香鸡味块”所使用的包装相对比,二者的相同点为:外包装为长方形,上部和下部均为锯齿状的红色封边,包装主体以白色为底色,食品图案均位于包装袋左下角,主体的正面无论在英文、中文和食品图案相结合的设计布局,中文及英文图案的字体设计、色块搭配、图案分布上均基本相同,而所述基本相同的部分恰是一般的消费者可以更多关注的部分,故从商品包装袋角度分析,易使相关消费群体混淆原告和被告商品。年丰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应当知晓福源公司使用其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特有的包装、装潢生产的“盼盼”牌麦香鸡味块等商品的事实,且明知福源公司的“盼盼”牌麦香鸡味块等商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仍然使用与福源公司特有的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生产、销售“好嘉旺”牌麦香鸡味卷,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引起相关公众对被告商品的误认,误认为年丰公司的“麦香鸡味卷”来源于福源公司或与福源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将两者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年丰公司与福源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主观上显然具有攀附福源公司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故意。其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