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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年丰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100号 原告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金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庆亮,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帅,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年丰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100号

原告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金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庆亮,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帅,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年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文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恒欣,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双双,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源公司)诉被告郑州年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丰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庆亮,年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恒欣、张双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源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以农产品精深加工为主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员工近万人。截止目前,集团公司旗下已拥有辽宁沈阳、四川成都、河南漯河等16家全资子公司,市场营销网络分布全国各省市县和乡镇。多年来,原告始终秉持以质取胜,诚信为本和顾客满意第一的经营理念,坚持实施名牌战略,公司主要生产“盼盼”等系列产品,并通过大量的宣传推广已深入人心,广受消费者的喜爱。原告的生产和销售网络遍布全国各地,形成了“东西南北中,处处有盼盼”的合理布局,并远销东南亚、韩国、中东、欧美、澳大利亚等二十多个国家。“盼盼食品”也系“中国航天标识特许商品”、“中国绿色食品”、“中国知名食品信誉品牌”。“盼盼”商标也被评定、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随着原告产品知名度的不断提升,市场上出现了许多假冒、仿冒原告产品的商品,本案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故意模仿原告的相同产品的包装装潢,有意造成市场的混淆。原告产品的包装设计美观大方,别具特色,并经长期宣传推广,已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为公众熟知,也是原告的最畅销产品之一,原告为此投入了大量的心血。2013年期间,原告发现市场上有被告生产的涉嫌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产品,随在市场上购买了该产品。2014年,原告发现市场仍有侵权产品在销售,于2014年11月18日向新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当时,新郑市工商局在被告生产现场当场查获侵权产品100箱(每箱420包,共计42000包),另工商局调查,另有43000包被告已销向市场。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傍借原告已建立的品牌形象,擅自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并模仿原告知名产品的包装装潢,大量投入市场,极易使购买者误以为是原告的商品或与原告存在某种特定的关联,严重侵害了原告已建立的良好品牌形象,并使原告的利益遭受重大的损失。原告认为被告主观侵权恶意明显,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本院,要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产品的包装、装潢相同或相似的产品;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4、在《郑州晚报》等相关媒体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28cm;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福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六份商标注册证;2、八份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缴费凭证;3、授权许可协议;4、版权归属协议;5、原告使用的产品包装袋实物,该组证据拟证明原告享有相关的权利。

第二组证据:1、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2、新郑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3、现场笔录及询问通知书;4、原告“盼盼麦香鸡味块”包装袋及侵权产品包装袋和相关照片,该组证据拟证明被告自2013年8月1日已经生产侵权产品的事实及主观故意,且生产规模较大。

第三组证据:1、2012年3月B期《糖烟酒周刊》;2、全国各地注册成立的原告关联企业;3、龙岩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4、上海市闵行区法院民事判决书;5、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裁定书一份,该组证据拟证明原告使用该包装在先,其产品在市场上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被告故意使用原告的特有名称、包装及装潢。

第四组证据:1、原告获得的企业荣誉称号、荣誉证书;2、福建省食品工业协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推荐函;3、照片一组;4、原告的宣传视频,该组证据拟证明原告品牌及商业知名度,以及获得的荣誉。

第五组证据:1、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3、漯河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上证据拟证明原告生产的麦香鸡味块被认定为知名商品,在市场上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4、电视广告跟踪监测报告及广告宣传合同;5、2012年至2014年原告为宣传麦香鸡味块等盼盼食品所作的部分广告明细表,以上证据拟证明原告投入大量资金对麦香鸡味块进行宣传。6、原告在央视及各省市电视台的宣传广告视频,该证据拟证明原告对麦香鸡味块进行大量宣传。7、2002年原告销售麦香鸡味块的发票,该证据拟证明在2002年就已经生产销售麦香鸡味块产品。8、2013-2014年原告及关联公司的销售发票及销售网络图,该证据拟证明原告销售麦香鸡味块的范围广、区域多。9、情况说明,该证据拟证明原告及其关联企业均生产麦香鸡味块,销售额逐年递增。

第六组证据: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相关费用,该证据拟证明原告为本案支出90018.5元。

年丰公司对福源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

对第一组证据1无异议,但认为“盼盼”系列商标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第2175665号外观专利证书与原告实际使用的包装不一致,另六份专利授权没有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且上述专利不一定合法有效,除第2391857号专利证书,其他专利证书与本案均无关联性;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授权未经备案;对证据4不发表意见,认为该证据系原告与案外人签订,真实性无法核实,也不能证明所述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印证了原被告双方使用的包装袋有明显差异。

对第二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有主观恶意,且该证据证明了被告规模较小的事实;对证据2、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印证了被告无实际获利,也不能证明被告具有主观故意;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被告包装袋有明显差异,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也不能认定被告2013年8月份就开始生产涉案产品。

对第三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是原告特有的包装装潢,也不能证明原告使用在先;对证据2、3、4、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

对第四组证据有异议,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且原告的宣传视频系自己制作,真实性无法核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