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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卓信医学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高术致力传媒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月14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第8条载明:“项目验收为系统部署安装完成后试出版一次报刊。试出版一次后,由双方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与专家对协议中所描述的各项功能进行验收。在验收前,高术致力

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月14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第8条载明:“项目验收为系统部署安装完成后试出版一次报刊。试出版一次后,由双方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与专家对协议中所描述的各项功能进行验收。在验收前,高术致力公司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项目验收报告申请书。该系统验收报告申请书,由高术致力公司递交给吉林卓信公司之日起,由于某种原因,吉林卓信公司没有签署或者是迟延签署,且在五个工作日内又没有做出书面说明,那么视为项目验收合格。”

本案中,针对2011年5月10日至2011年9月9日期间涉案项目进度及施工情况所做的《项目阶段性报告》显示,涉案新闻采编综合管理系统的硬件环境已全部安装、配置完成并正常运行。吉林卓信公司称使用涉案系统目的在于出版《医师报》,然而,《医师报》于2011年9月9日已通过涉案系统正常出版三期,且吉林卓信公司一直使用该涉案系统出版《医师报》至2013年11月7日。同时,针对涉案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高术致力公司已积极予以反馈或处理,且在《现场服务作业记录》中,吉林卓信公司亦多次针对高术致力公司提供的现场服务给予“满意”或“较满意”的评价。

另外,高术致力公司已于2013年3月18日向吉林卓信公司邮寄了《验收报告》,收件人为吉林卓信公司工作人员孟波,经“中国邮政速递物流11183在线客服”查询显示,该邮件已于2013年3月18日由孟波本人签收。吉林卓信公司虽否认收到过该邮件,且认为被上诉人邮寄的并非《验收报告申请书》,但是,其并未针对上述主张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吉林卓信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鉴于高术致力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而吉林卓信公司在收到《验收报告申请书》后没有签署或是迟延签署,且在五个工作日内又没有做出书面说明,根据《技术服务合同》第8条的约定,涉案新闻采编综合管理系统应视为验收合格,上诉人逾期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审法院据此判令吉林卓信公司支付合同余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吉林卓信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千一百五十二元,由吉林卓信医学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千一百五十二元,由吉林卓信医学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强刚华

代理审判员  杨振中

代理审判员  李轶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