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高术致力公司的《项目阶段性报告》分阶段对2011年5月10日至2011年9月9日期间的项目进度及施工情况进行了简要说明,并对下步工作计划及关键问题亦予以了说明。吉林卓信公司工作人员在上述阶段性报告中亦进行了签字确认。其中工作内容包括硬件环境已全部安装、配置完成并正常运行;至2011年9月9日,医师报已使用涉案系统正常出版三期;请各媒体人员开始使用系统出版等内容。第二,高术致力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交付了相关的软件产品,对系统进行了巡检,对吉林卓信公司在使用采编系统中所遇到的问题以邮件、QQ聊天记录、备忘录等形式及时予以了反馈处理与记录,并对部分问题进行了现场服务,吉林卓信公司在《现场服务作业记录》上对高术致力公司服务亦作出了满意或比较满意的评价。对于系统因意外断电不能正常访问等问题高术致力公司还向吉林卓信公司提出了保障建议。第三,吉林卓信公司就新闻采编综合管理系统与高术致力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目的是出版《医师报》。《医师报》于2011年8月就已经进行了第一期的出版。而且按吉林卓信公司所述,该公司一直使用涉案新闻采编综合管理系统至2013年的11月。庭审中高术致力公司亦提交了使用涉案新闻采编系统出版的总第298期、第304期、第315期与第330期的《医师报》。第四,高术致力公司于2013年3月18日向吉林卓信公司邮寄《验收报告》,吉林卓信公司工作人员于2013年3月19日进行了签收。而根据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系统验收报告申请书由高术致力公司递交给吉林卓信公司之日起,由于某种原因,吉林卓信公司没有签署或是迟延签署,且在五个工作日内又没有做出书面说明,那么视为项目验收合格。综上,高术致力公司提交的新闻采编综合管理系统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要求。 二、高术致力公司是否违反合同对项目实施时间的约定 尽管合同约定高术致力公司在吉林卓信公司支付首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项目实施,并在实施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完工。但是,对于项目进度及施工情况进行简要说明的《项目阶段性报告》上有吉林卓信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签名确认,可见吉林卓信公司对整个项目的进度及施工情况是知晓的,但吉林卓信公司直至高术致力公司起诉前都没有对施工进度及时间提出过任何异议。而且根据该《项目阶段性报告》,直至2011年8月,高术致力公司还在针对吉林卓信公司提出的新需求进行开发、测试和更新,高术致力公司提交的《卓信项目-采编系统-需求报告-20120222-001》亦表明直至2012年2月,吉林卓信公司还在就《医师报》版面效果提出新的需求。可见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吉林卓信公司不断提出新的需求,高术致力公司针对新的需求进行修改,双方以实际行为改变了合同中有关项目实施时间的约定,高术致力公司并没有违反合同中对项目实施时间的约定。 综上,高术致力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向吉林卓信公司提供了新闻采编综合管理系统,并提供了相关培训,对于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及时进行了响应与处理。吉林卓信公司亦应按约定的金额及时间向高术致力公司支付相关费用。故对于高术致力公司要求支付剩余款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因吉林卓信公司逾期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高术致力公司要求其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原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对于利息并无约定,其对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高术致力公司所主张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息无合同和法律依据,故对于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部分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以项目验收时间为参照。高术致力公司主张递交验收报告申请的时间为2012年9月25日,但对此没有任何证据予以支持,原审法院以邮寄验收报告到达的时间,即2013年3月19日作为吉林卓信公司收到验收报告的时间。按照合同约定5个工作日后吉林卓信公司没有对验收报告申请做出书面说明,视为项目验收合格的时间。故项目验收合格的时间应为2013年3月27日。按照合同对付款时间的约定,第二笔款项逾期付款的起算点为2013年4月12日,第三笔款项逾期付款的起算点为2013年7月1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吉林卓信公司向高术致力公司支付合同余款四十万八千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其中二十万四千元自二O一三年四月十二日起算,二十万四千元自二O一三年七月一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高术致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吉林卓信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被上诉人提供的涉案新闻采编综合管理系统一直未达到验收标准,上诉人有权不支付剩余合同款项;二、根据《技术服务合同》的约定,上诉人也不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剩余合同款项;三、上诉人至今未收到过被上诉人出具的验收报告申请书,验收工作至今没有进行;四、涉案新闻采编综合管理系统是否达到验收标准,应当由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令上诉人给付合同款及利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并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针对吉林卓信公司的上诉请求,高术致力公司口头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卓信公司陈述了如下意见: 1、涉案新闻采编综合管理系统是用于编辑《医师报》,该报纸是每月出版一期; 2、未收到《验收报告申请书》,涉案项目负责人孟波已经离职,孟波不记得签收过《验收报告》,且《验收报告》与《验收报告申请书》还是不一样的。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对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对此亦无异议,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吉林卓信公司、高术致力公司在原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本院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