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术致力公司提交的《卓信项目-采编系统-需求报告-20120222-001》显示:2012年2月22日,吉林卓信公司就数字模板显示的效果图提出了个性化需求。2012年8月2日,黄立俊就《高术项目问题跟踪表》群发邮件,邮件正文为“请看附件是近期对高术采编系统提出问题的整理汇总,其中包括了问题的描述、问题的提出人、高术公司反馈以及后续卓信高术双方对此问题的意见。每一条问题都将跟踪至以下情况才会被视为结束:1、确认为重复提交的问题;2、修正缺陷后解决;3、通过培训解决;4、问题不再重复出现;5、修改代码解决;6、问题取消……”。附件中的问题跟踪表具体包括问题分类、问题描述、提出问题的人、提出日期、问题状态、问题反馈与交流。其中问题提出的时间为2012年7月10日至2012年8月1日,问题状态大部分显示已结束,未结束的显示:“进行中,等待高术处理”或“进行中,等待卓信处理”。庭审中吉林卓信公司认可黄立俊为其公司员工,但因无法确认邮件发送对象,对邮件真实性不予认可。 高术致力公司和吉林卓信公司均提交了5份《现场服务作业记录》。记录显示:2013年1月至9月,高术致力公司工作人员5次到吉林卓信公司进行现场服务,排除故障,恢复系统。问题主要由报社断电或断网所引发。其中2份记录的故障责任方明确注明为:“因报社网络引起”和“断电造成硬盘损坏”。对于客户对服务的评价,2份记录为很满意,1份记录为较满意,还有2份记录没作评价。以上作业记录均有吉林卓信公司工作人员签名确认。 高术致力公司另提交了2份2013年的备忘录,以证明对于吉林卓信公司在实际使用采编系统期间所遇到的问题,高术致力公司以备忘录的形式进行了答复。吉林卓信公司对备忘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高术致力公司称早在2012年9月25日就向吉林卓信公司当面递交过采编系统书面验收报告申请,但因吉林卓信公司一直没答复,所以于2013年3月18日再次进行邮寄送达。高术致力公司提交的EMS邮政特快专递寄件人联显示:收件人为吉林卓信公司孟波,收件人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西环广场A座17、18层,寄件人为高术致力公司陈映蓉,邮寄内容为验收报告。庭审中吉林卓信公司称没有收到过该邮件,后原审法院当庭勘验,查询得该邮件是2013年3月18日寄出,2013年3月19日本人签收。吉林卓信公司认可孟波为该公司员工。但高术致力公司对曾当面递交过验收报告给吉林卓信公司,不能提供证据予以支持。 庭审中,吉林卓信公司认可双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使用新闻采编综合管理系统的目的在于出版《医师报》。高术致力公司另向法庭提交了2013年2月21日,总第298期;2013年4月11日,总第304期;2013年6月27日,总第315期;2013年10月24日,总第330期总共四期《医师报》。庭审中吉林卓信公司确认,其于2011年8月起使用高术致力公司交付的新闻采编综合管理系统出版第一期《医师报》,并一直使用该系统出版《医师报》至2013年11月7日。吉林卓信公司称2013年11月7日后,该公司使用自己的共享服务器完成《医师报》的编辑出版工作。 原审庭审中,吉林卓信公司提交了《医师报》社于2014年4月2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由于高术致力公司提交的系统存在瑕疵,《医师报》的正常出版受到了影响。对此,高术致力公司认为《医师报》社与吉林卓信公司有利害关系,且该《情况说明》的出具时间晚于本案的起诉时间,对于《情况说明》中反映的问题此前吉林卓信公司从未向高术致力公司进行反映,故对《情况说明》真实性不应予以采信。 吉林卓信公司还提交了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高术致力公司与吉林卓信公司对技术服务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的QQ聊天记录,根据聊天记录显示,出现的大部分问题均是吉林卓信公司系统使用环境断电或断网后所致,高术致力公司对吉林卓信公司实时提出的问题一般会实时进行解决。 2013年10月8日,高术致力公司发出《关于﹤卓信医学传媒集团﹥采编系统软硬件保障建议》。该建议基于:1、2013年10月8日,采编系统不能正常访问,原因为服务器断电造成正在运行的服务出现问题;2、此前因服务器断电已多次造成系统问题,并造成了三块硬盘的损坏;3、据以往服务经验,机房一般都配有UPS(不间断电源),以防止服务器断电造成硬件损坏、丢失数据。故建议如下:1、如果在假期期间不使用系统,请假期前关闭服务器,避免放假期间,大厦停电会对服务器带来安全隐患;2、机房配备UPS,在服务器意外断电时,保持电源供给,以保护硬件及数据。 三、有关合同后续沟通情况 2013年10月,高术致力公司向吉林卓信公司发送《合同款项催收催促函》,要求吉林卓信公司尽快支付剩余款项。2014年3月,高术致力公司再次向吉林卓信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支付剩余款项。 上述事实,有技术服务合同、银行进账单、培训签到及记录表、项目阶段性报告、巡检记录、交付物清单、安装说明、电子邮件打印件、QQ聊天记录打印件、快递单、备忘录、现场作业记录、催款函、律师函、医师报、保障建议等为证,原审法院的证据交换笔录、庭审笔录等亦在案佐证。 对于吉林卓信公司提交的《发行报刊款结算清单》,因无法说明交稿迟延必然由系统瑕疵所致,且根据该结算清单显示在2013年11月7日吉林卓信公司未使用高术致力公司交付的新闻采编综合管理系统后,即2013年12月、2014年1月吉林卓信公司依然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交稿。故对《发行报刊款结算清单》,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原审法院认为: 高术致力公司与吉林卓信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及附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当事人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高术致力公司提供的新闻采编综合管理系统是否符合验收要求;第二、高术致力公司是否违反合同对项目实施时间的约定。原审法院分别作如下分析: 一、高术致力公司提供的新闻采编综合管理系统是否符合验收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