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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半岛酒业有限公司、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妹新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1974年7月20日,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天津分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70855号长城牌组合商标(长城牌字样+长城图案+GreatwallBRANGD),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等。此后,该商

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1974年7月20日,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天津分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70855号“长城牌”组合商标(“长城牌”字样+“长城”图案+GreatwallBRANGD),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等。此后,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几经变更。1998年4月8日,第70855号商标专用权人变更为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2002年1月20日,第70855号商标专用权人变更为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1月27日,第70855号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2004年11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发商标驰字(2004)第139号《关于认定“长城greatwall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家分类第33类葡萄酒商品上的“长城greatwall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2005年8月3日,第70855号商标专用权人变更为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4月29日,第70855号商标专用权人变更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9月24日,第70855号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

2003年7月21日,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3244778号“长城”图形商标和第3244772号“长城”文字(艺术体,竖向排列)商标,该两项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2005年8月3日,第3244778号和第3244772号商标专用权人均变更为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4月29日,第3244778号和第3244772号商标专用权人均变更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4月23日,第3244778号和第3244772号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均自2013年7月21日至2023年7月20日。

2003年7月21日,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3244771号“长城”文字(艺术体,横向排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2005年8月3日,第3244771号商标专用权人变更为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4月29日,第3244771号商标专用权人变更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4月23日,第3244771号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7月21日至2023年7月20日。

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申请上海市静安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人代理人与公证处公证人员于2013年4月20日来到安徽省合肥市莲花路的“四妹连锁超市(总店)”购买葡萄酒两瓶,取得发票联和购物小票各一张。上海市静安公证处于2013年5月8日对上述购买行为作出了(2013)沪静证经字第2208号公证书。公证书所附发票记载金额为113元,其上加盖了“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妹新百货超市发票专用章”,公证书所附购物小票记载“四妹连锁超市、长征1992干红75.00元、长征750ml9938元等。原告支付公证费500元。原告诉讼期间支付查档费220元。

庭审中,将公证处封存的装有两瓶干红葡萄酒的包装打开,两瓶酒分别标注“高级干红葡萄酒”和“赤霞珠干红葡萄酒”,该两瓶葡萄酒瓶体正面标贴上部为“CHANGZHENG”字样,中部为一图案标识,图案中心部位为纵向书写的“长征”(艺术体,“长”为繁体字)+“长城”图案,下部书写产品名称和山东半岛酒业有限公司出品等字样。瓶体侧面标贴写有质量安全标识产品成分和生产厂家等信息。

2001年5月,青岛狮乐园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核准注册第1571679号“长征”文字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2012年6月20日,第1571679号注册商标核准转让给山东半岛酒业有限公司。2012年4月16日,第1571679号注册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5月14日至2021年5月13日。

2003年11月,青岛狮乐园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核准注册第3353528号“CHANGZHENG”文字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2012年4月16日,第3353528号注册商标核准转让给山东半岛酒业有限公司。2013年10月22日,第3353528号注册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11月7日至2023年11月6日。

2006年3月27日,罗成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标贴”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局于2007年1月31日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63000××××.0。该外观设计专利视图显示,下部为“长城”图案,视图中心部位纵向写有“长征”(艺术体,“长”为繁体字)等。该专利年费缴至2012年10月即停止。涉案两款葡萄酒瓶体正面标贴主体标识与该外观设计专利视图完全相同。该标贴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于2013年10月起不再缴纳专利年费。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任何公民或法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即构成对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的侵犯,同时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也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是第70855号“长城+图”注册商标、第3244778号“长城”图形注册商标、第3244772号和第3244771号“长城”文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任何人未经其许可或授权,在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或是未经其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即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此原告享有对涉嫌侵权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其对被告提起侵害商标权诉讼主体适格。

本案中,被控侵权的高级干红葡萄酒和赤霞珠干红葡萄酒瓶体正面的标贴文字及图案对商品本身而言具有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应视为该商品的商标标识,该标识中的“长城”图案与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第70855号商标和第3244778号商标中的“长城”图案相似。由于原告是我国生产葡萄酒产品的知名企业,其生产葡萄酒使用的第70855号商标和第3244778号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尤其是其第70855号商标于2003年即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控侵权酒品上使用的“长城”图案标识很容易使普通消费者与原告生产并使用的第70855号商标和第3244778号商标的葡萄酒商品产生混淆和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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