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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黄祖英、深圳市正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由于当事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深圳市中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侵权遭受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之金额,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业秘密范围、涉案侵权持续时间、深圳市正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规模及深圳市中教文化

由于当事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深圳市中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侵权遭受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之金额,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业秘密范围、涉案侵权持续时间、深圳市正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规模及深圳市中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黄祖英、深圳市正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万元。

深圳市中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同时主张黄祖英在和“陈工”的电话中采取对比的方式贬低其培训水平,拉取其潜在客户;其潜在客户闫某成在深圳市正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报名后,应其要求加入QQ群“一建交流群”,并提交了电话录音光盘及通话内容文字记录、深圳市正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闫某成出具的《收款收据》、(2014)深证字第78597号《公证书》。虽然三被告认可该《收款收据》的真实性,可以确认闫某成为深圳市正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学员;该《公证书》显示从上述QQ群下载的教材变动资料有“正本教育学习之道取证为本”的水印,该QQ群中有54个QQ名称、QQ号和深圳市中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交的学员登记表上的姓名或者QQ号一致,但是“陈工”和闫某成均未出庭作证,深圳市中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工”的身份、闫某成系深圳市中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潜在学员、上述QQ群系深圳市正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组建;且资料上的水印可以任意更改。综上,深圳市中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请该QQ群中有54人曾为深圳市中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学员,黄祖英披露了54个属于深圳市中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客户名单,深圳市正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国资管理培训中心使用了该54个属于深圳市中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客户名单,侵犯了深圳市中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依据不充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三被告的相关抗辩意见,原审法院予以采纳。

另外,深圳市国资管理培训中心辩称其与黄祖英没有任何关系,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深圳市中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交了深圳市正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国资管理培训中心联名印制的宣传册、黄祖英的名片,深圳市中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黄祖英在深圳市国资管理培训中心处任职、深圳市正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国资管理培训中心存在合作关系尽到了初步证明责任,深圳市中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深圳市国资管理培训中心列为本案被告,符合法律规定。但没有证据显示黄祖英向深圳市国资管理培训中心披露了深圳市中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客户名单,深圳市国资管理培训中心获取、使用了深圳市中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客户名单,故深圳市中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主张深圳市国资管理培训中心侵害其商业秘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深圳市中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主张黄祖英违反《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属合同纠纷,而本案系侵权之诉,故深圳市中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另循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原审法院不予合并处理。

另外,深圳市中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不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祖英、被告深圳市正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市中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二、被告黄祖英、被告深圳市正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万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中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深圳市中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300元,黄祖英、深圳市正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人民币6000元。黄祖英、深圳市正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深圳市中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2、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为黄祖英、深圳市正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3万元;3、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其上诉主要理由:根据2014年6月9日申请公证的《公证书》中记载的QQ群中的学员名单,与上诉人提交的《学员名单》予以比较,可以证明有54人已经不正常的流入了被上诉人深圳市正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参加培训,一个学员一般可以带来5000元左右的培训费,54个学员大概可以带来27万左右的培训费,上诉人认为法院可以在100万以下予以酌定赔偿金额,但判决两被上诉人仅承担人民币2万元的损失,显然过低。

三被上诉人二审口头答辩称:1、上诉人要求赔偿47万元及合理支出无事实依据与证据支持;2、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54个学员是其学员,也无证据证明参加了被上诉人的培训。故三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赔金额恰当,应予以维持。法庭调查后,三被上诉人向本院补交书面答辩状称:3、涉案《公证书》无内容显示披露侵权;4、不能证明QQ群系深圳市正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组建;5、上诉人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不具有合法性。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