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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首先,被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内容显示:上诉人在其经营的网站设置了“热播剧集”栏目,在该页面点击“借枪”,进入“bendi66影视搜索”网站,点击“1”,跳转至网站,进入第一集播放页面,随后分别点击“第15集”、

首先,被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内容显示:上诉人在其经营的网站设置了“热播剧集”栏目,在该页面点击“借枪”,进入“bendi66影视搜索”网站,点击“1”,跳转至网站,进入第一集播放页面,随后分别点击“第15集”、“第30集”,均可播放虽然系由未经权利人授权的第三方网站向公众播放涉案作品,但由于上诉人的网站在其“热播剧集”栏目对涉案作品进行推荐,并主动提供了指向“bendi66影视搜索”网站搜索结果页面的链接,且该搜索结果页面不同于一般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页面,其显示的均为可以完整播放涉案作品剧集的视频文件,没有预告、花絮或相关新闻视频;而上诉人经营的网站唯一选择链接至“bendi66影视搜索”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不符合作为中立技术的搜索引擎惯常的搜索习惯,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本院认定上诉人的网站在链接至第三方网站“bendi66影视搜索”的相关搜索结果页面时已进行了人为的筛选。

上诉人的网站虽未直接播放涉案作品,但其通过网站的“热播剧集”栏目对涉案作品进行了推荐,且为“bendi66影视搜索”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提供了指向性的链接,以致网络用户可以快速、便捷的进入未经权利人授权的第三方网站观看涉案作品,客观上为第三方网站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和帮助。同时,上诉人作为专业的视频软件经营网站,对侵权风险的甄别能力较普通网站及公众应更高,而涉案作品是热播影视作品,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财力才能制作完成,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通常不会将影视作品无偿提供给社会公众欣赏和下载,而作为普通的网络用户,也很难通过权利人授权的方式获取影视作品的播放资源。上诉人在对涉案作品进行推荐并对所链接的搜索结果页面进行筛选时不可能意识不到涉案作品是未经权利人许可而在网络中传播的,因此上诉人对于第三方网站的侵权行为是应知的,需对其帮助侵权的行为承担责任。

其次,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技术中立的抗辩。上诉人提供的快播流媒体平台提供了以“点对点”(peertopeer,简称p2p)传输方式实现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视频文件传播平台。用户从网络中获取信息的传统方法是登陆到一个网络服务器,并从该服务器中下载所需信息,而“点对点”技术可以使用户直接搜索并下载其他在线用户存储在“共享目录”下的文件,无需特定服务器成为信息交换的中枢。“点对点”技术实现了网络从“集中化管理”到“非集中化管理”的转变,深刻改变着互联网中信息的传递模式和网络经营模式。网络服务提供者单纯提供上述技术且上述技术具有一定的非侵权使用用途,并不构成侵权。

本案中,上诉人提供的快播流媒体平台具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仅为视频文件提供了传播平台;第二,具有发布广告的功能。“点对点”技术本身可以用于在网络上传播任何种类的文件,但快播流媒体平台仅提供了视频文件的传播。上诉人作为专业的视频软件经营网站,其主观上应当能够预见其提供的快播流媒体平台会鼓励大量网络用户建立视频网站并上传影视作品,同时这些网络用户建立的网站绝大部分都不具有行政许可资质,上传的影视作品会带来极高的侵权风险。上诉人提供快播流媒体平台在具有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时,不行使任何管理职责,为他人可能实施的侵权打开方便之门。加之,快播流媒体点播平台增加的发布广告之功能使网络用户能够在上传视频节目的同时获取经济利益,更易诱导网络用户为利益驱动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上传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热播影视作品。在上述前提下,上诉人仍未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如对接受快播流媒体平台服务的网络用户予以审查或者开发过滤工具减少用户使用软件实施侵权的几率等,本院认为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对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承担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内容显示:1、上诉人的网站可以直接链接至未经权利人授权网站“bendi66影视搜索”网站(),且在链接过程中无需使用搜索引擎进行搜索,而是由上诉人主动提供了指向性的链接;2、进入“bendi66影视搜索”网站后,该网站上有关于涉案作品《借枪》的海报图标、主演、导演及剧情等相关内容,页面上有“快播会员免费公测”的字样,点击“1”,即跳转至网站,播放电视剧《借枪》的第一集。在上诉人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本院可以认定网站“和”正是通过快播流媒体平台建站并上传了涉案作品。因此,上诉人应对其以提供链接以及提供开发的快播流媒体平台技术支持的方式诱导、鼓励第三方实施侵害被上诉人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承担责任。

综上,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  筱  熙

代理审判员 王  媛  媛

代理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颖欣(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